案例簡介
李某在2022年12月為其愛車投保了2023年1月份起保的交強險,保單簽發日期為2022年12月;2024年1月李某為其愛車的交強險續保,起保和保單簽發日期均為2024年1月,出單時,地稅系統提示需補繳2023年的車船稅及產生的滯納金,客戶為此有異議,不同意補繳車船稅和滯納金,認為一直是保險公司收的稅,現在漏繳了為什么要讓客戶買單。
案例評析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納稅人申報后產生稅款的,應在繳款期限前繳納稅款,如因自身原因造成產生滯納金,應按規定繳納。
(二)本案結論
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出單時才可代收代繳車船稅,無法代為預收出單日期所在年份第二年的車船稅,本案中的李某,投保時未仔細閱讀車船稅征繳管理規定,跨年投保交強險且未及時前往車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2023年車船稅,導致2024年投保交強險時被稅務系統核查出漏繳車船稅并產生滯納金,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案例啟示
機動車車船稅繳納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納稅人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另一種是納稅人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履行的責任與義務,消費者可以在繳稅前向相關部門咨詢了解最新政策和規定,按時繳納車船稅,避免稅費過期造成經濟損失。
案例簡介
李某在2022年12月為其愛車投保了2023年1月份起保的交強險,保單簽發日期為2022年12月;2024年1月李某為其愛車的交強險續保,起保和保單簽發日期均為2024年1月,出單時,地稅系統提示需補繳2023年的車船稅及產生的滯納金,客戶為此有異議,不同意補繳車船稅和滯納金,認為一直是保險公司收的稅,現在漏繳了為什么要讓客戶買單。
案例評析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納稅人申報后產生稅款的,應在繳款期限前繳納稅款,如因自身原因造成產生滯納金,應按規定繳納。
(二)本案結論
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出單時才可代收代繳車船稅,無法代為預收出單日期所在年份第二年的車船稅,本案中的李某,投保時未仔細閱讀車船稅征繳管理規定,跨年投保交強險且未及時前往車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2023年車船稅,導致2024年投保交強險時被稅務系統核查出漏繳車船稅并產生滯納金,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案例啟示
機動車車船稅繳納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納稅人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另一種是納稅人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履行的責任與義務,消費者可以在繳稅前向相關部門咨詢了解最新政策和規定,按時繳納車船稅,避免稅費過期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