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4年1月,被保險人李某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稱自己駕駛的車輛在浙江省某地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前往現場查勘,發現李某駕駛的車輛貼有某貨運平臺的標識,且在保險期間內有多次接單記錄,經查詢李某的車輛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是企業非營運用車,依據保險條款,該事故屬于責任免除,保險公司不予賠付,被保險人需要自行承擔車輛損失。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條:“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在本次事故,因李某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批改車輛使用性質,所以出險后無法獲得理賠。
案例啟示
1、消費者買保險時,應當根據車輛實際使用性質進行投保,并仔細閱讀條款,了解保障范圍,權利義務等;
2、為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應當在車輛的使用性質發生變更后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做出保單變更。
案例簡介
2024年1月,被保險人李某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稱自己駕駛的車輛在浙江省某地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前往現場查勘,發現李某駕駛的車輛貼有某貨運平臺的標識,且在保險期間內有多次接單記錄,經查詢李某的車輛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是企業非營運用車,依據保險條款,該事故屬于責任免除,保險公司不予賠付,被保險人需要自行承擔車輛損失。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條:“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在本次事故,因李某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批改車輛使用性質,所以出險后無法獲得理賠。
案例啟示
1、消費者買保險時,應當根據車輛實際使用性質進行投保,并仔細閱讀條款,了解保障范圍,權利義務等;
2、為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應當在車輛的使用性質發生變更后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做出保單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