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友好消費環境,滿足美好生活需求
一、案例簡介
新市民老王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在購買保險時按其朋友的建議要求工作人員增加兩千元絕對免賠額。工作人員如實告知了購買此險種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只對超過絕對免賠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損失在規定限額以下的,保險人不予賠償。老王不再要求增加絕對免賠額,在工作人員向其詳細介紹了不同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費等情況后,老王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從工作人員制定的多款方案中自主選擇了一款進行投保。一個月后,老王不慎發生了刮擦事故,自車損失一千八,在保險公司順利獲賠后,老王慶幸自己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推薦下購買了合適的產品,提高了風險保障,順利獲得了賠款,主動向保險公司表達了謝意。
二、案例評析
此案例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投保環節的案例。本案例消費者在投保過程中意向購買絕對免賠額,但經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用舉例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有需求的產品,并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解釋,消費者知曉保險產品后,選擇不投保該險種的案例,提高了消費者風險保障,保護了消費者知情權以及自主選擇權,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所謂知情權是指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向金融消費者提示風險,不得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
自主選擇權是指金融消費者享有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充分尊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行決定,不得強買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銀行保險機構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強制捆綁、強制搭售產品或者服務;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為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采用不正當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本案中,老王提出投保業務需求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向其詳細介紹了不同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費等情況,并結合其實際需求,推薦了幾款適合老王的保險產品計劃供其自主選擇,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及知情權。
三、案例啟示
1.消費者在投保保險產品時,需根據自身保險需求,認真了解擬購買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除外責任、保費、保險金賠償或給付條件等,選擇自己真正需要的、最適合自己需求、風險承受能力和經濟實力的保險產品。
2.消費者在辦理業務時,應仔細閱讀條款,對于存在疑問的條款或義務,要求工作人員進行解釋說明,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將結合消費者情況,從專業角度,提供專業的介紹和建議,但消費者一定要根據自己需求進行最終選擇,切實維護自己的自主選擇權;
3.消費者在辦理保險業務成功后,若發現投保時因“一時疏忽”,未能及時進行“如實告知”,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補充告知”;若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保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的所有權發生變化,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構建友好消費環境,滿足美好生活需求
一、案例簡介
新市民老王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在購買保險時按其朋友的建議要求工作人員增加兩千元絕對免賠額。工作人員如實告知了購買此險種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只對超過絕對免賠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損失在規定限額以下的,保險人不予賠償。老王不再要求增加絕對免賠額,在工作人員向其詳細介紹了不同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費等情況后,老王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從工作人員制定的多款方案中自主選擇了一款進行投保。一個月后,老王不慎發生了刮擦事故,自車損失一千八,在保險公司順利獲賠后,老王慶幸自己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推薦下購買了合適的產品,提高了風險保障,順利獲得了賠款,主動向保險公司表達了謝意。
二、案例評析
此案例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投保環節的案例。本案例消費者在投保過程中意向購買絕對免賠額,但經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用舉例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有需求的產品,并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解釋,消費者知曉保險產品后,選擇不投保該險種的案例,提高了消費者風險保障,保護了消費者知情權以及自主選擇權,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所謂知情權是指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向金融消費者提示風險,不得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
自主選擇權是指金融消費者享有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充分尊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行決定,不得強買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銀行保險機構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強制捆綁、強制搭售產品或者服務;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為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采用不正當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本案中,老王提出投保業務需求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向其詳細介紹了不同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費等情況,并結合其實際需求,推薦了幾款適合老王的保險產品計劃供其自主選擇,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及知情權。
三、案例啟示
1.消費者在投保保險產品時,需根據自身保險需求,認真了解擬購買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除外責任、保費、保險金賠償或給付條件等,選擇自己真正需要的、最適合自己需求、風險承受能力和經濟實力的保險產品。
2.消費者在辦理業務時,應仔細閱讀條款,對于存在疑問的條款或義務,要求工作人員進行解釋說明,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將結合消費者情況,從專業角度,提供專業的介紹和建議,但消費者一定要根據自己需求進行最終選擇,切實維護自己的自主選擇權;
3.消費者在辦理保險業務成功后,若發現投保時因“一時疏忽”,未能及時進行“如實告知”,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補充告知”;若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保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的所有權發生變化,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