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消費者李某接到自稱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周某的電話,向其介紹雙十一車輛保險優惠活動,但告知其車輛保險還有50天到期,暫不滿足提前續保的條件,可以預付定金保留優惠名額。李某遂向周某支付500元“投保定金”。
一個月后,李某聯系周某車輛續保事宜,發現對方已將自己微信拉黑,李某遂撥打保險公司電話,經查詢,周某非保險公司員工,且保險公司也從未曾有過支付“投保定金”的情況,建議李某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案例評析
相關法規政策對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進行了規范,明確了金融機構在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私人賬戶不得用于消費者支付保險費。
一、《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銀保監會令[2020] 第11號) 第三章第七十條規定: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 (2015)81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三.案例啟示
作為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應選擇正規投保渠道,可以借助保險公司官方渠道查驗銷售人員身份,投保后及時通過官方渠道查詢保單信息。
保險公司不存在提前支付“投保定金”的情況,請警惕“預交投保定金”陷阱,提高財產安全保護意識。
一、案例簡介
消費者李某接到自稱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周某的電話,向其介紹雙十一車輛保險優惠活動,但告知其車輛保險還有50天到期,暫不滿足提前續保的條件,可以預付定金保留優惠名額。李某遂向周某支付500元“投保定金”。
一個月后,李某聯系周某車輛續保事宜,發現對方已將自己微信拉黑,李某遂撥打保險公司電話,經查詢,周某非保險公司員工,且保險公司也從未曾有過支付“投保定金”的情況,建議李某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案例評析
相關法規政策對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進行了規范,明確了金融機構在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私人賬戶不得用于消費者支付保險費。
一、《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銀保監會令[2020] 第11號) 第三章第七十條規定: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 (2015)81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三.案例啟示
作為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應選擇正規投保渠道,可以借助保險公司官方渠道查驗銷售人員身份,投保后及時通過官方渠道查詢保單信息。
保險公司不存在提前支付“投保定金”的情況,請警惕“預交投保定金”陷阱,提高財產安全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