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2024年3月,謝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車輛與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自身車輛損壞嚴重且車上后排的朋友受傷,但保險公司在調查后證實,有平臺打車記錄明確表明了當時謝某的車輛是在營運中,傷者為接送的乘客,謝某的這一行為,與其所持有的行駛證上的性質和當時承保的車輛使用性質不一致,故保險公司拒賠。
【條款解釋】
1、《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各家保險公司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均包含了各種責任免除,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其中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保哥提醒】
1、一般保險單的合同條款里有明確規定,如果是非營運用車從事營運發生交通事故的,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消費者在確認投保前,一定要就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進行仔細閱讀確認。
2、隨著網約車平臺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私家車主加入網約車的隊伍。如果車輛使用性質發生改變,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根據各種情況在保單中進行批改,或建議重新購買符合標的范圍的保險。
3、在此也提醒廣大網約車乘客,乘坐不合規網約車有風險,請自覺乘坐合規網約車。
【案件簡介】2024年3月,謝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車輛與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自身車輛損壞嚴重且車上后排的朋友受傷,但保險公司在調查后證實,有平臺打車記錄明確表明了當時謝某的車輛是在營運中,傷者為接送的乘客,謝某的這一行為,與其所持有的行駛證上的性質和當時承保的車輛使用性質不一致,故保險公司拒賠。
【條款解釋】
1、《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各家保險公司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均包含了各種責任免除,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其中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保哥提醒】
1、一般保險單的合同條款里有明確規定,如果是非營運用車從事營運發生交通事故的,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消費者在確認投保前,一定要就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進行仔細閱讀確認。
2、隨著網約車平臺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私家車主加入網約車的隊伍。如果車輛使用性質發生改變,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根據各種情況在保單中進行批改,或建議重新購買符合標的范圍的保險。
3、在此也提醒廣大網約車乘客,乘坐不合規網約車有風險,請自覺乘坐合規網約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