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4年8月,夏某報案稱自己駕駛車輛因操作不當撞到大樹,導致車輛嚴重受損。某保險公司查勘人員接到報案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在交警達到后,協同對現場事故發生情況進行詢問。在道路開闊路段出險、未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現場陳述閃爍其詞等情況,綜合反映出案件真實性存疑。通過告知保險欺詐的危害并出示反欺詐告知書,最終夏某承認酒駕換駕的事實。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七條規定: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風險提示】
在此,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一是注意履行保險合同義務。消費者應認真閱讀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出險后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向保險公司報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盡量減少或防止損失,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查勘和事故責任調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義務影響自己的保險合同權益。二是如實反映出險情況。消費者應向保險公司如實描述駕駛人員和出險經過,無論出于什么理由,不能抱有僥幸心理找人“換駕”。三是強化法治意識。不實施、不參與、并堅決抵制保險詐騙行為,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以上案例由中國太保產險信陽中心支公司提供)
【案例簡介】
2024年8月,夏某報案稱自己駕駛車輛因操作不當撞到大樹,導致車輛嚴重受損。某保險公司查勘人員接到報案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在交警達到后,協同對現場事故發生情況進行詢問。在道路開闊路段出險、未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現場陳述閃爍其詞等情況,綜合反映出案件真實性存疑。通過告知保險欺詐的危害并出示反欺詐告知書,最終夏某承認酒駕換駕的事實。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七條規定: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風險提示】
在此,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一是注意履行保險合同義務。消費者應認真閱讀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出險后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向保險公司報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盡量減少或防止損失,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查勘和事故責任調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義務影響自己的保險合同權益。二是如實反映出險情況。消費者應向保險公司如實描述駕駛人員和出險經過,無論出于什么理由,不能抱有僥幸心理找人“換駕”。三是強化法治意識。不實施、不參與、并堅決抵制保險詐騙行為,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以上案例由中國太保產險信陽中心支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