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紹
張某為自己非營運性質的愛車購買了一份車險,后因經濟壓力,張某加入了哈啰和滴滴多個平臺進行營運。某天,張某在載客過程中,不小心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遂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經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查勘后發現,張某的車輛正處于營運載客狀態,與保單上的非營運性質不符,且未有保單批改記錄,保險公司作出拒絕賠償告知。
二、案例分析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投保人已經投保車輛保險,但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卻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并不承保賠償責任。
三、風險提示
當投保標的發生改變,導致風險顯著增加,應當做的投保如實告知義務,否則將面臨保險人拒賠的風險。如實告知是誠信原則的基礎,誠信原則既適用于投保人也適用保險人,雙方權利義務均是平等的。切勿為了少交保費,改變車輛性質不通知保險公司導致拒賠,因小失大。
一、案例介紹
張某為自己非營運性質的愛車購買了一份車險,后因經濟壓力,張某加入了哈啰和滴滴多個平臺進行營運。某天,張某在載客過程中,不小心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遂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經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查勘后發現,張某的車輛正處于營運載客狀態,與保單上的非營運性質不符,且未有保單批改記錄,保險公司作出拒絕賠償告知。
二、案例分析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投保人已經投保車輛保險,但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卻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并不承保賠償責任。
三、風險提示
當投保標的發生改變,導致風險顯著增加,應當做的投保如實告知義務,否則將面臨保險人拒賠的風險。如實告知是誠信原則的基礎,誠信原則既適用于投保人也適用保險人,雙方權利義務均是平等的。切勿為了少交保費,改變車輛性質不通知保險公司導致拒賠,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