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險,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形式,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
1、團體保險的意義
近年來,“安全”成為懸在所有公司頭上的一柄達摩克里斯之劍,倍受關注和重視。在此背景下,公司為了防范用工風險,除了按照《社會保障法》有關規定為勞務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還會自費購買團體意外險。團體意外保險不單單是一項簡單的員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平衡手段。當員工不幸發生意外傷害時,尤其是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時,保險的理賠幾乎必然伴隨勞資糾紛。作為公司來說需要把員工的人身利益放到首位,我們的服務人員具備一定的《勞動法》知識和人力資源背景,能更好的幫助企業和員工把問題提前化解。如果公司一旦發生與團體保險理賠相關的勞資糾紛的時候,我們會以專業的服務態度為雙方提出合理的建議,讓團體意外保險為公司轉嫁風險,為員工提供安全保障,以達到雙方平衡的目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公司選擇為自己的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這既是企業文化的一大進步,也意味著保險在我國被進一步的接納。
2、購買團體保險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也是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賠付比例問題。中小企業購買團體意外險時,往往只關注保險金額,誤以為保險金額高傷殘賠付金額自然就高。但在保險合同中,一般都附有賠付比例表,不同保險公司的賠付比例約定各不相同,所以需要注意最終實際到手的賠償金是多少。其次就是險種問題。最基本的團體意外險,需要包括意外導致的身故或傷殘責任、意外事故導致醫療費用的補償以及因意外事故住院時,每日補償的津貼。這三種保險責任已經涵蓋了發生一次意外事故后有可能發生的所有費用支出和補償了,所以對于預算有限的企業來說,購買這三種責任是性價比較高的選擇。當然,對于預算充足又希望給員工更多保障的企業來說,還可以選擇其他的責任;比如: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責任,這樣一旦因乘坐公共交通而導致的意外事故,可以在基本的身故傷殘保額之外,額外獲得疊加賠付;近年來猝死事件頻繁發生,但猝死并不算意外事故,所以客戶往往得不到賠償,所以在保單中增加猝死責任也是很有必要的。最后一點就是很多團體意外險可保的職業類別只有風險比較低的1-4類,如果某個企業里只有幾個風險比較高的員工,那么在投保的時候只能忍痛割愛,將這幾個員工排除在整個計劃之外。
屏幕前的你懂了嗎懂了嗎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