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形式
一、帶病投保,不實告知
客戶故意不告知投保前的身體狀況,帶病投保,最終在保險期間內再次確診隱瞞的疾病,從而申請理賠。
二、虛構事故,惡意串通
此類保險欺詐行為,常常表現為與醫療機構相勾結,違法取得虛假病理,提供虛假理賠資料,從而達到騙取保險金的目的。
三、冒名頂替,以假亂真
在單位投保團體險后,新員工突發事故卻未及時更新投保名單,不法單位往往會隱瞞事故并替換被保險人名單,在確認保險生效后即申請理賠,偽造投保后出險的假象。
嚴重后果
1、保險公司拒絕賠付,解除保險合同,不予退還對應保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常見形式
一、帶病投保,不實告知
客戶故意不告知投保前的身體狀況,帶病投保,最終在保險期間內再次確診隱瞞的疾病,從而申請理賠。
二、虛構事故,惡意串通
此類保險欺詐行為,常常表現為與醫療機構相勾結,違法取得虛假病理,提供虛假理賠資料,從而達到騙取保險金的目的。
三、冒名頂替,以假亂真
在單位投保團體險后,新員工突發事故卻未及時更新投保名單,不法單位往往會隱瞞事故并替換被保險人名單,在確認保險生效后即申請理賠,偽造投保后出險的假象。
嚴重后果
1、保險公司拒絕賠付,解除保險合同,不予退還對應保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