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車主都有過類似的苦惱
自己的車好好停在車位上
卻被其他車不小心來了個“親密接觸”
回到車位后
發現對方車主留下了一張紙條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
對方算是肇事逃逸嗎?
肇事逃逸,全稱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人和車同時逃離事故現場: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后,不僅自己離開現場,還將車輛一同帶離。
棄車逃逸: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后,雖然將車輛留在現場,但本人離開了事故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并處15日以下的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相關規定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需視情況而定。
如果發生輕微剮蹭,而當事人因緊急事務需要離開,主動留下紙條說明情況,一般不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寫明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紙條上須包含您的真實姓名、聯系電話等有效基本信息,以便對方車主能夠及時聯系到您,進行后續處理。
謹防紙條丟失:盡管您已經留下了紙條,但也存在紙條丟失的可能。如果對方車主未收到紙條,仍有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因此,建議在留下紙條的同時盡快報警,以確保事故處理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