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應當自覺遵守停車規定,主動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允許停車的區域內,但為圖方便,常有人將車輛隨意停在路邊,如因停車不當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車主不僅將面臨交警部門的處罰,還可能需承擔因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一、案例簡介
沈某駕駛車輛自南向北行駛至一處左轉彎路口時,與自西向東行駛的宋某所騎電動車發生碰撞,此次碰撞造成了雙方車輛的損壞,并且宋某電動車上搭載的一名乘客也受了傷。值得注意的是,事故發生之際,蘇某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恰好停放在事故現場南側的非機動車道內,這一停放位置嚴重阻礙了沈某和宋某的通行視線。
經交警部門現場查勘后判定,沈某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負主要責任,宋某違規載人,負次要責任。蘇某因其不當停車行為,妨礙了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負次要責任。對此,蘇某感到十分困惑與不解,他認為自己的車輛處于靜止狀態,并未參與行駛,為何仍需承擔責任。
二、案件簡析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案件中的蘇某的不當停車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也起到了一定的影響作用,因為也需要承擔交通事故的部分責任。
三、風險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應當自覺遵守停車規定,主動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允許停車的區域內,但為圖方便,常有人將車輛隨意停在路邊,如因停車不當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車主不僅將面臨交警部門的處罰,還可能需承擔因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一、案例簡介
沈某駕駛車輛自南向北行駛至一處左轉彎路口時,與自西向東行駛的宋某所騎電動車發生碰撞,此次碰撞造成了雙方車輛的損壞,并且宋某電動車上搭載的一名乘客也受了傷。值得注意的是,事故發生之際,蘇某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恰好停放在事故現場南側的非機動車道內,這一停放位置嚴重阻礙了沈某和宋某的通行視線。
經交警部門現場查勘后判定,沈某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負主要責任,宋某違規載人,負次要責任。蘇某因其不當停車行為,妨礙了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負次要責任。對此,蘇某感到十分困惑與不解,他認為自己的車輛處于靜止狀態,并未參與行駛,為何仍需承擔責任。
二、案件簡析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案件中的蘇某的不當停車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也起到了一定的影響作用,因為也需要承擔交通事故的部分責任。
三、風險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