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被意外保險人既能獲得全面而充分的意外保險賠償, 又不因意外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意外保險人在履行損失補償責任時通常把握以下三個限度。
1) 以實際損失為限
實際損失是指按照意外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量的意外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額。按照補償原則,意外保險人對被意外保險人蒙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是為了使他在經濟上恢復到意外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意外保險人只能以發生損失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賠償金額(定值意外保險與重置價值意外保險除外),不得超過損失金額,但如果賠償過少,不能充分補償他所受到的損失;如果賠償過多,又會引起不當獲利。
2) 以意外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保險金額是意外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度,由此,意外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只能低于或等于而不能高于意外保險金額。
3) 以被意外保險人對意外保險標的具有的意外保險利益為限被意外保險人對所遭受損失的財產具有意外保險利益是意外保險人賠償的基礎與前提條件。由此,被意外保險人所獲得的賠款也不得超過其對被損財產所具有的意外保險利益。例如,同樣是在上例中,假設該投保人所投保的住房是他與別人按照 1∶1 出資合伙購買的,且在意外保險合同中僅有其一人作為被意外保險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過對以上意外保險人履行損失補償責任三個限度的分析,不難發現這三個限度是相互關聯、相互制約的,而且意外保險人在針對某一具體損失進行賠償時,還要選取實際損失、意外保險金額和意外保險利益這三者中的最低標準作為最終賠償限度。
3.定值保單和不定值保單(valuedandunvaluedpolicies)
定值保單是指明確規定了保險標的物價值的保單。如果保單沒有載明保險標的的價值,它就是不定值保單。《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規定,海上保險單可以是定值保單也可以是不定值保單。一張保單可以不規定可保價值,但通常不能不規定保險金額。使用定值保單還是不定值保單一般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第一,保險合同的性質。對于非補償性保險而言,無法或不能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責任的惟一限額,沒有必要區分定值保單和不定值保單,如人壽保險。第二,在補償性保險中,對于難于確定可保價值的險種通常使用定值保單,例如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或醫療保險通常并不做定值與不定值保單的區別;而文物藝術品的保險一般都采用定值保單,以避免損失發生時確定保險標的可保價值可能引起的爭議。第三,在財產保險中,海上保險多使用定值保單,火災保險則多使用不定值保單。這是由于海上保險主要是動產保險,而火災保險是不動產保險,后者受市場波動的影響和道德風險的因素都高于前者,火災保險使用不定值保單可以更好地落實補償原則和防止道德風險因素。
在定值保單中為表現可保價值必須使用“價值”(value)這個字。如果保單中沒有出現“價值”這個字,那么按照英國保險慣例它就是一張不定值保單。在海上保險中,規定保險價值是非常重要的。《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在船舶保險單中沒有明確表示保險價值情況下船舶價值的確定方法。海上保險使用不定值保單的情況下,法律將可保價值看做是補償的基礎。但是,如果在海上保險中使用定值保單,情況就完全不同了。作為海上保險的慣例和原則,一個定值保單明確規定的保險價值優先于補償原則,除非保險人可以證明被保險人存在著欺詐而保險人是善意的②。在一般情況下,要證明保險人是善意的往往非常困難。因為船舶與貨物不同,船舶的保險人通過船級社公開發布的有關船舶的信息資料不難了解到承保船舶的市場價值。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明知被保險人投保時填寫的保險標的的價值和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市場價值,而接受被保險人的投保并按此保險金額收取保費,在發生承保損失后又以補償原則為理由拒絕履行賠償責任,那么,保險人自己就沒有履行最大誠信原則,難逃騙取保費的嫌疑。另外,被保險人存在著適當提高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實際需要,因為有時船費和營運費用與利潤不易計算和準確估計,也很難實際證明,或者不愿意單獨投保,只要保險人認為超過實際價值部分合理并可以接受,并對這一部分收取了保費,被保險人就沒有損害保險人和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該受到合同自由的保護。在發生承保損失時,保險人就不能以補償原則為理由對抗被保險人獲得全部保險金額的賠償請求。除非保險人能夠證明被保險人欺詐騙賠,而保險人又無法通過公開的信息資料了解投保船舶的實際市場價值。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與船舶保險不同,保險人不可能像了解船舶價值一樣了解貨物的價值。相同的貨物對于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季節、不同的時間往往具有不同的價值,成本和價格構成常常屬于商業秘密,保險人不僅很難通過公開的渠道了解,而且了解每一商品的價值會增加保險人的承保成本,最終增加被保險人的保險負擔,不利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發展。因此,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習慣上就將投保貨物的保險金額作為可保價值。這就要求被保險人認真履行最大誠信原則。保險人不僅可以在證明被保險人或其經紀人存在欺詐騙賠時解除其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而且,如果發現被保險人對投保貨物估價過高,保險人可以基于存在被保險人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為理由取消保險合同。
與處理船舶保險的定值保單相似,如果對不動產的火災保險中使用了定值保單,保險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民用住宅或商業建筑的可保價值就具有法律約束力。換句話說,在承保的不動產發生全損的情況下,保單中規定的保險標的價值和保險金額相等,被保險人即按該數額獲得保險賠付,而不論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或損失。美國的一些州為此專門訂有定值保單法,這些法律大多生效于十九世紀,其目的是為了使保險人在出具保單時認真調查承保財產的價值,不能任意收取保費而到損失發生時再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價值提出異議。
二、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
1 . 單獨海損
(1 ) 單獨海損的概念和構成單獨海損的條件
按照《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單獨海損的損失是指保險標的物由于承保危險所導致的、不屬于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
單獨海損是海上保險所承保的一種既不同于全損, 也不同于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構成單獨海損有以下的條件: 第一, 單獨海損的損失是保險標的物的部分損失不是全部損失。第二, 單獨海損的損失是某一單獨利益的損失, 該損失僅僅與對該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和它的保險人有關, 因而有具有此一利益的人或其保險人承擔。這一點是和共同海損最重要的區別之一。第三, 單獨海損是由于承保危險直接地、偶然地和意外地造成的。單獨海損的損失是由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不是人們有意造成的損失。第四, 單獨海損僅指損失本身, 不包括由損失引起的費用。雖然有時單獨海損的損失本身也是需要用費用來衡量的, 例如船舶的單獨海損實際上就是修理這部分單獨海損的修理費用。第五, 單獨海損是涉及已經到達航程目的地( 作為船舶本身或貨物本身)的單獨利益。首先, 單獨海損不是保險標的物的全部損失, 保險標的物應該是在受損狀態下抵達目的地。對于船舶發生全損前已經發生的單獨海損, 對被保險人已經實際支出了修理費用的, 保險人應當根據保單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 承保貨物發生單獨海損, 如果不運達目的地而在中途港口卸貨處理, 經保險人同意可按照“殘值計算法”賠付。不過, 單獨海損并不永遠是單獨發生的, 它往往會伴隨共同海損、施救費用或救助費用同時或先后發生。
(2 ) 貨物的單獨海損
a . 貨物的部分全損和品質損失
《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七十一條將貨物的單獨海損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 定值保單項下貨物的部分全損; 第二, 不定值保單項下貨物的部分全損; 和第三, 全部或部分承保貨物在受損狀態下交到目的地。
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不足額保險情況下, 保險人承擔的單獨海損的賠付責任是按保險金額與可保價值之間的比例確定的。即保險人承擔的單獨海損的賠付責任等于貨物單獨海損的損失金額乘以保險金額與可保價值的比例。
當承保貨物有一部分完全滅失時, 保險人負責賠償該滅失部分的保險價值。
當承保貨物是在全部或部分受損的狀態下到達目的地時, 按照《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 這種單獨海損是按品質損害的計算原則或稱計算公式計算和賠付的。我們也把這種計算方法稱作“ 貶值計算( depreciation method )。即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貨物的保險價值乘以貨物的損失率。貨物的損失率為貨物完好價值減去受損后價值的差除以貨物完好價值所得的比率。貨物的完好價值是指貨物到達目的地時的批發價格, 即貨物的FOB價格加上運費、裝卸費、保險費和關稅以后的價格。當貨物在受損狀態下到達目的地時, 比較貨物完好價值和受損價值以確定損失率, 應注意貨物受損價值是受損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合理時間內出售的價格, 以及當時的市場價格。需要注意的是時間因素會對損失率的計算產生影響。
b . 單獨海損中的殘值計算法
貨物單獨海損的賠付計算除了可以使用“貶值計算法”外, 還可以使用“ 殘值計算法”( salvage loss method)。當受損貨物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在中途港出售時,保險雙方可以商定保險人按照貨物殘值計算法賠付, 作為按貶值計算法賠付的變通方法。使用殘值計算法, 保險人的賠付責任為: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減去受損標的在中途港的出售所得的差額。這兩種不同的賠付方法對被保險人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
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
(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 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3) 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4) 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
補償原則的基本內容(一)保險補償的限額1.以實際損失為限。比如,醫療保險中以被保險人實際花費的醫療費用為限。財產保險中以受損標的當時的市值為限,即以受損標的當時的市場價計算賠款額,賠款額不應超過該項財產損失時的市價。這是因為財產的價值經常發生變化,只有以受損時的市價作為依據計算賠款額,才能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狀況。例如,一臺機床投保時按其市價確定保險金額為5萬元,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市場價為2萬元,保險人只應賠償2萬元,盡管保險金額為5萬元。因為2萬元賠償足以使被保障人恢復到受損前的水平。2.以保險金額為限。例如,一批貨物投保時按其市場價值確立保險金額為20萬元,發生保險事故全損,全損時的市場價為25萬元,保險人的賠償金額應為20萬元,因為保險金額為20萬元。第一損失賠償方式第一損失賠償是指當損失不超過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賠償;當損失超過保險金額時,則按保險金額賠償。
賠償金額=損失金額(若損失金額<保險金額)賠償金額=保險金額(若損失金額>保險金額)在保險理論上,采用第一損失賠償方式是將保險財產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保險金額內的部分;第二部分為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由于保險人只對第一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稱為第一損失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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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被意外保險人既能獲得全面而充分的意外保險賠償, 又不因意外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意外保險人在履行損失補償責任時通常把握以下三個限度。
1) 以實際損失為限
實際損失是指按照意外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量的意外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額。按照補償原則,意外保險人對被意外保險人蒙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是為了使他在經濟上恢復到意外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意外保險人只能以發生損失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賠償金額(定值意外保險與重置價值意外保險除外),不得超過損失金額,但如果賠償過少,不能充分補償他所受到的損失;如果賠償過多,又會引起不當獲利。
2) 以意外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保險金額是意外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度,由此,意外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只能低于或等于而不能高于意外保險金額。
3) 以被意外保險人對意外保險標的具有的意外保險利益為限被意外保險人對所遭受損失的財產具有意外保險利益是意外保險人賠償的基礎與前提條件。由此,被意外保險人所獲得的賠款也不得超過其對被損財產所具有的意外保險利益。例如,同樣是在上例中,假設該投保人所投保的住房是他與別人按照 1∶1 出資合伙購買的,且在意外保險合同中僅有其一人作為被意外保險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過對以上意外保險人履行損失補償責任三個限度的分析,不難發現這三個限度是相互關聯、相互制約的,而且意外保險人在針對某一具體損失進行賠償時,還要選取實際損失、意外保險金額和意外保險利益這三者中的最低標準作為最終賠償限度。
3.定值保單和不定值保單(valuedandunvaluedpolicies)
定值保單是指明確規定了保險標的物價值的保單。如果保單沒有載明保險標的的價值,它就是不定值保單。《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規定,海上保險單可以是定值保單也可以是不定值保單。一張保單可以不規定可保價值,但通常不能不規定保險金額。使用定值保單還是不定值保單一般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第一,保險合同的性質。對于非補償性保險而言,無法或不能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責任的惟一限額,沒有必要區分定值保單和不定值保單,如人壽保險。第二,在補償性保險中,對于難于確定可保價值的險種通常使用定值保單,例如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或醫療保險通常并不做定值與不定值保單的區別;而文物藝術品的保險一般都采用定值保單,以避免損失發生時確定保險標的可保價值可能引起的爭議。第三,在財產保險中,海上保險多使用定值保單,火災保險則多使用不定值保單。這是由于海上保險主要是動產保險,而火災保險是不動產保險,后者受市場波動的影響和道德風險的因素都高于前者,火災保險使用不定值保單可以更好地落實補償原則和防止道德風險因素。
在定值保單中為表現可保價值必須使用“價值”(value)這個字。如果保單中沒有出現“價值”這個字,那么按照英國保險慣例它就是一張不定值保單。在海上保險中,規定保險價值是非常重要的。《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在船舶保險單中沒有明確表示保險價值情況下船舶價值的確定方法。海上保險使用不定值保單的情況下,法律將可保價值看做是補償的基礎。但是,如果在海上保險中使用定值保單,情況就完全不同了。作為海上保險的慣例和原則,一個定值保單明確規定的保險價值優先于補償原則,除非保險人可以證明被保險人存在著欺詐而保險人是善意的②。在一般情況下,要證明保險人是善意的往往非常困難。因為船舶與貨物不同,船舶的保險人通過船級社公開發布的有關船舶的信息資料不難了解到承保船舶的市場價值。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明知被保險人投保時填寫的保險標的的價值和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市場價值,而接受被保險人的投保并按此保險金額收取保費,在發生承保損失后又以補償原則為理由拒絕履行賠償責任,那么,保險人自己就沒有履行最大誠信原則,難逃騙取保費的嫌疑。另外,被保險人存在著適當提高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實際需要,因為有時船費和營運費用與利潤不易計算和準確估計,也很難實際證明,或者不愿意單獨投保,只要保險人認為超過實際價值部分合理并可以接受,并對這一部分收取了保費,被保險人就沒有損害保險人和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該受到合同自由的保護。在發生承保損失時,保險人就不能以補償原則為理由對抗被保險人獲得全部保險金額的賠償請求。除非保險人能夠證明被保險人欺詐騙賠,而保險人又無法通過公開的信息資料了解投保船舶的實際市場價值。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與船舶保險不同,保險人不可能像了解船舶價值一樣了解貨物的價值。相同的貨物對于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季節、不同的時間往往具有不同的價值,成本和價格構成常常屬于商業秘密,保險人不僅很難通過公開的渠道了解,而且了解每一商品的價值會增加保險人的承保成本,最終增加被保險人的保險負擔,不利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發展。因此,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習慣上就將投保貨物的保險金額作為可保價值。這就要求被保險人認真履行最大誠信原則。保險人不僅可以在證明被保險人或其經紀人存在欺詐騙賠時解除其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而且,如果發現被保險人對投保貨物估價過高,保險人可以基于存在被保險人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為理由取消保險合同。
與處理船舶保險的定值保單相似,如果對不動產的火災保險中使用了定值保單,保險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民用住宅或商業建筑的可保價值就具有法律約束力。換句話說,在承保的不動產發生全損的情況下,保單中規定的保險標的價值和保險金額相等,被保險人即按該數額獲得保險賠付,而不論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或損失。美國的一些州為此專門訂有定值保單法,這些法律大多生效于十九世紀,其目的是為了使保險人在出具保單時認真調查承保財產的價值,不能任意收取保費而到損失發生時再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價值提出異議。
二、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
1 . 單獨海損
(1 ) 單獨海損的概念和構成單獨海損的條件
按照《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單獨海損的損失是指保險標的物由于承保危險所導致的、不屬于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
單獨海損是海上保險所承保的一種既不同于全損, 也不同于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構成單獨海損有以下的條件: 第一, 單獨海損的損失是保險標的物的部分損失不是全部損失。第二, 單獨海損的損失是某一單獨利益的損失, 該損失僅僅與對該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和它的保險人有關, 因而有具有此一利益的人或其保險人承擔。這一點是和共同海損最重要的區別之一。第三, 單獨海損是由于承保危險直接地、偶然地和意外地造成的。單獨海損的損失是由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不是人們有意造成的損失。第四, 單獨海損僅指損失本身, 不包括由損失引起的費用。雖然有時單獨海損的損失本身也是需要用費用來衡量的, 例如船舶的單獨海損實際上就是修理這部分單獨海損的修理費用。第五, 單獨海損是涉及已經到達航程目的地( 作為船舶本身或貨物本身)的單獨利益。首先, 單獨海損不是保險標的物的全部損失, 保險標的物應該是在受損狀態下抵達目的地。對于船舶發生全損前已經發生的單獨海損, 對被保險人已經實際支出了修理費用的, 保險人應當根據保單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 承保貨物發生單獨海損, 如果不運達目的地而在中途港口卸貨處理, 經保險人同意可按照“殘值計算法”賠付。不過, 單獨海損并不永遠是單獨發生的, 它往往會伴隨共同海損、施救費用或救助費用同時或先后發生。
(2 ) 貨物的單獨海損
a . 貨物的部分全損和品質損失
《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七十一條將貨物的單獨海損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 定值保單項下貨物的部分全損; 第二, 不定值保單項下貨物的部分全損; 和第三, 全部或部分承保貨物在受損狀態下交到目的地。
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不足額保險情況下, 保險人承擔的單獨海損的賠付責任是按保險金額與可保價值之間的比例確定的。即保險人承擔的單獨海損的賠付責任等于貨物單獨海損的損失金額乘以保險金額與可保價值的比例。
當承保貨物有一部分完全滅失時, 保險人負責賠償該滅失部分的保險價值。
當承保貨物是在全部或部分受損的狀態下到達目的地時, 按照《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 這種單獨海損是按品質損害的計算原則或稱計算公式計算和賠付的。我們也把這種計算方法稱作“ 貶值計算( depreciation method )。即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貨物的保險價值乘以貨物的損失率。貨物的損失率為貨物完好價值減去受損后價值的差除以貨物完好價值所得的比率。貨物的完好價值是指貨物到達目的地時的批發價格, 即貨物的FOB價格加上運費、裝卸費、保險費和關稅以后的價格。當貨物在受損狀態下到達目的地時, 比較貨物完好價值和受損價值以確定損失率, 應注意貨物受損價值是受損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合理時間內出售的價格, 以及當時的市場價格。需要注意的是時間因素會對損失率的計算產生影響。
b . 單獨海損中的殘值計算法
貨物單獨海損的賠付計算除了可以使用“貶值計算法”外, 還可以使用“ 殘值計算法”( salvage loss method)。當受損貨物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在中途港出售時,保險雙方可以商定保險人按照貨物殘值計算法賠付, 作為按貶值計算法賠付的變通方法。使用殘值計算法, 保險人的賠付責任為: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減去受損標的在中途港的出售所得的差額。這兩種不同的賠付方法對被保險人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
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
(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 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3) 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4) 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
補償原則的基本內容(一)保險補償的限額1.以實際損失為限。比如,醫療保險中以被保險人實際花費的醫療費用為限。財產保險中以受損標的當時的市值為限,即以受損標的當時的市場價計算賠款額,賠款額不應超過該項財產損失時的市價。這是因為財產的價值經常發生變化,只有以受損時的市價作為依據計算賠款額,才能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狀況。例如,一臺機床投保時按其市價確定保險金額為5萬元,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市場價為2萬元,保險人只應賠償2萬元,盡管保險金額為5萬元。因為2萬元賠償足以使被保障人恢復到受損前的水平。2.以保險金額為限。例如,一批貨物投保時按其市場價值確立保險金額為20萬元,發生保險事故全損,全損時的市場價為25萬元,保險人的賠償金額應為20萬元,因為保險金額為20萬元。第一損失賠償方式第一損失賠償是指當損失不超過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賠償;當損失超過保險金額時,則按保險金額賠償。
賠償金額=損失金額(若損失金額<保險金額)賠償金額=保險金額(若損失金額>保險金額)在保險理論上,采用第一損失賠償方式是將保險財產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保險金額內的部分;第二部分為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由于保險人只對第一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稱為第一損失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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