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生育或流產時間在2011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的,生育津貼標準在自然年(1-12月)內,按照職工所在單位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支付。新參保單位上年度全市所有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津貼支付標準。
7月1日前,津貼標準按原政策執行(津貼標準按出生或流產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執行)。
以上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男職工參保配偶未就業的7月1日以后生育的,享受生育保 險醫療費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每季度末的最后10天正常工作日內集中申報。
提供材料如下:
1、結婚證、雙方身份證、準生證、嬰兒出生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住院發票(已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享受生育醫療待遇或生育補助的,可提供加蓋公章的發票復印件及回執)。出院小結和醫療費明細清單;
3、未就業配偶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4、該單位出具員工配偶失業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