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相關規定,只要職工參加了養老保險并按時繳費,其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有關待遇。
陸某于2008年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2月陸某在家中突發疾病,被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陸某親屬要求公司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及撫恤金,卻遭到公司拒絕。陸某親屬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解析: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相關規定,只要職工參加了養老保險并按時繳費,其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有關待遇。本案中,公司有依法為陸某參加養老保險的義務,但公司沒有這么做,導致陸某非因工死亡后,其親屬不能享受相關待遇。因此,陸某親屬理應享受的待遇損失應由公司承擔。依據《山東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的規定,陸某親屬可以獲得喪葬費1000元、一次性救濟金24731元、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每月280元。經仲裁委調解,該公司同意支付上述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