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傷或因工作而受傷的工人在工作中受傷,一般來說,工傷公司會給予一定的賠償,但也很容易產生糾紛,然后需要仲裁。工傷醫療費的申請可以提前執行,將向您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先行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提前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雙方權利義務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等規定,所以職工在遇到難以支付醫療費用等情況時可以申請先予執行相關的醫療費。
先予執行的程序
(一)先予執行的申請
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采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先予執行的裁定及執行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于先予執行的范圍;二是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采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復議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執行回轉措施。
(三)先予執行裁定的最終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說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說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執行回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根據上述情況,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提前執行追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