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對工傷事故后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資”有疑問。《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涉及幾個相關賠償項目的“工資”計算。
一是停職期間的工資和留用工資。根據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勞動者因事故受傷或者因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就醫的期間。并且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對工傷職工所受傷殘等級與停工留薪期限長短之間的關系,有些地方作出了明確地規定,有此地方則沒有明確,沒有明確的地方需工傷職工出具有關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之類的證據證明其確需醫療或休息。
二是統籌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條例》中工傷待遇分為兩種,第34條第2款規定,生活費和護理費完全不能根據自己的生活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該工資系指統籌地區(看統籌到哪一級)由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職工平均工資。職工可以查詢得到數字。
第三,本人薪水。條例規定,凡傷殘等級為1至10級的工傷職工,均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其工資分別為27個月至7個月。另外,條例還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條例多處涉及本人工資概念,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在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中,經常會發生用人單位不按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應注意保存有關工資支付的憑證,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