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最終計算出我的薪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一次性傷殘補助、就業補助和醫療補助的發放標準,是根據工傷發生后的個人工資計算的。而本人工資,根據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單位已經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當職工遭受工傷時,上述三項補貼的計算標準完全沒有問題,按照按月支付的工資作為計算標準。
但是,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或者職工的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如何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
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案例都是以工傷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的標準;而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則按照本單位參加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的標準。
但事實上,即使未辦理工傷保險,其繳費工資也是可以確定的。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所以,在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繳費基數作為月繳費工資來計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實際支付的工資高于基準工資的,只要不超過基準工資的上限,以實際支付的工資為主要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