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職工的住院醫療費用如何結付?
1、社會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金額按年度核算。起付標準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 8%左右并結合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或規模確定;在同一年度內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標準從第2次住院開始逐次減半。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個人按一定比例分段累加負擔,剩余部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但最高支付限額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通過大額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途徑解決。
規定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的一個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大額醫療保險賠付90%,個人自付10%,大額醫療保險賠付的最高限額為20萬元。
2、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在住院治療中需采用在社會統籌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方式進行檢查、治療或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所列藥品的,所需費用應單項核算,由個人負擔20%至30%后,其余部分方可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診療項目單項費用在300元(含300元)以下個人負擔 20%,單項費用在300元以上的個人負擔30%。乙類藥品制劑最小規格單價在100元(含100元)以上個人負擔30%,其他藥品個人負擔20%。
3、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實際床位費低于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以實際床位費列入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范圍;高于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在支付標準內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范圍,超出部分由個人自付。
4、參加醫療保險人員住院需安裝國產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臟瓣膜、人工晶體、人工喉和人工髖關節,心臟起搏器等)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80%;安裝國產高級或進口人工器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仍按國產普及型標準支付80%;無國產普及型可比價格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使用的,統籌基金支付70%;未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使用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