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與財政是有一些關系的,那么關系如何呢?社會保險是政府根據保險原則組織的一種社會保障計劃。雖然它有獨立的收入來源(社會保險繳款),但它與政府財政密切相關。從本質上講,社會保險計劃的收入和支出應該從政府財政的整體角度考慮,因為:
首先,社會保險計劃的收支缺口往往由政府一般預算收入來彌補。由于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承擔,政府應以一般預算收入(如增值稅和所得稅)予以補貼,以確保社會保險津貼按時足額發放。可以說,財政是社會保險計劃最終的資金擔保人。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除了美國的社會保險計劃財務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國家要么財政給予社會保險計劃一定比例或定額補貼(如日本、德國、英國、意大利等),要么財政用一般預算收入彌補社會保險計劃赤字(如法國、丹麥、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等)。我國情況也是如此,絕大多數地區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需要財政(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2006年各級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的補助為1035.12億元,其中中央財政的補助多達774億元。從這個角度看,如果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完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財政只充當“補窟窿”角色,那么財政的權利和義務就不對稱,而且在這種“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這種“補窟窿”的義務很可能成為財政的沉重負擔。
其次,社會保險費和政府一般稅收可以相互替代,政府在增加財政收入時應考慮到兩者的負擔。政府的社會保障計劃可以采取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普遍津貼等形式。在社會保險形式下,由于單獨征收了社會保險費,所以政府可以騰出更多的一般預算資金用于其它社會經濟事業;而在社會救助和普遍津貼形式下,由于政府完全要用一般稅收收入為這類社會保障計劃籌資,所以一般稅收的負擔就會加重。在現實中,各國政府對社會保險費和一般稅收的負擔往往是通盤考慮的,在總體負擔大致相同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費與一般稅的負擔往往是此消彼長的。例如,2005年,宏觀稅負(各項稅收占GDP的比重)英國為29.62%,奧地利為27.29%,德國為22.18%;而三國的社會保險費占GDP的比重分別為8.53%、16.07%、17.72%。
第三,社會保險費是勞動力稅收負擔的一部分,政府稅收的稅基主要分為勞動力、資本和消費。稅收制度設計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在不同稅基之間合理分配稅負。社會保險費與工資、薪金所得稅一樣都是對勞動力課征的稅收,所以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不僅要與工資、薪金所得稅進行協調,而且還要與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進行協調。例如,歐洲國家由于人口老化程度較高,養老金等社會保險津貼的支付比較慷慨,所以社會保險的繳費率也相當高,有的國家僅雇主的繳費率就已經超過了30%,有的甚至高達40%。這種狀況造成了歐洲國家勞動力的稅負普遍偏高,嚴重影響了勞動力市場的供求平衡。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國家開始考慮將社會保險的籌資渠道轉向對消費課征的增值稅(如德國)或對資本等課征的所得稅(如荷蘭),以平衡勞動、資本和消費三個稅基之間的稅負水平。我國的情況類似于歐洲國家,目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企業為20%左右,個人為8%,均高于雇主10.5%和雇員5.6%的世界平均水平,甚至已經超過歐洲國家(不含東歐國家和前蘇聯)企業14.2%和個人6.8%的平均繳費率。以北京為例,目前企業和個人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率之和已達到43.3%,如果再加上1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總稅費(工資個人所得稅、雇主和雇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相當于工資的比例已經達到53.3%,接近了比利時(55.4%)的比例,超過了德國(51.8%)、法國(50.1%)、瑞典(47.9%)、意大利(45.4%)、英國(33.5%)、美國(29.1%)、日本(27.7%)等發達國家的水平。這表明,在我國的各項稅基中勞動力的稅負是比較重的,要想再提高社會保險費的繳費率并沒有什么空間。這就要求財政不僅要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而且還應參與社會保險費征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以便從宏觀上協調社會保險費與其他稅種的關系,從總體上把握我國稅收的規模和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