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柳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分析,請參見下面的介紹。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柳州市政府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105號,標志著柳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黨和國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戰略舉措,為使廣大參保人員充分了解掌握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政策,現對政策要點進行詳細解答。
一、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是什么?
答:(一)根據《公務員法》,由《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及其編制人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明確規定為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工作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如何參保?
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單位中2018年9月30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原編制內退休人員,隨本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離休人員不列入這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原規定發給離休費,今后按國家有關政策調整相關待遇。
三、對于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參加何種保險?
答: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編制內工作人員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之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尚未確定分類類別的事業單位及人員如何參保?
答: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別的事業單位及人員,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編制內工作人員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別確定并改革到位后,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五、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如何辦理參保手續?
答:應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并經機構編制部門確認后再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六、參保后參保單位和個人如何繳納養老保險費?
答: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后,與企業一樣,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在職工作人員共同繳費。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工資基數之和。
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七、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按自然年度執行,一年一定。
1、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自治區統一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自治區統一規范后的績效工資。
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何建立和管理?
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九、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答:參保人員按規定從2018年10月1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后,其2018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原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再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參保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后的實際繳費年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合并計算。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前按規定視同繳費的年限,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視同繳費的年限合并計算。
十、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是什么?
答: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上,退休后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十一、什么是“老人”、“新人”、“中人”?
答:為區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前后不同階段的人群,我們分為三種類型:
“老人”:2018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退職)人員。
“中人”:2018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8年10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員。
“新人”:2018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
十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答:1、“老人”納入參保范圍后其待遇標準不變,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的統籌項目包括:退休時按規定計算的基本退休費及歷年按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費、生活性補貼以及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項目。
2、“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3、“中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十三“中人”過渡期間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答: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2018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十四、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是怎樣的?
答: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按照國辦發〔〕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自以來歷年全區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
十五、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是怎樣的?
答: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月計發標準
(1)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十六、參保人員在全區范圍內流動的,如何辦理轉移手續?
答:1、參保人員在全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應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同時以其本人參保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基數總和的12%轉移社會統籌基金,并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與轉移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并進行管理。
2、已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之后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從事靈活就業未選擇參加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應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社會統籌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管理,待其明確參加企業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再按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
3、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按國家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七、調動或辭職人員如何辦理參保繳費?
答:2018年10月1日至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期間,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由最初負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代扣代存的單位辦理參保手續,并補繳此期間相應時間段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調到企業工作的,或辭職、辭退、開除、以其他方式靈活就業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按規定補繳此期間相應時間段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
十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退休條件后如何辦理審批手續?基本養老金何時發放?
答:參保人員符合法定退休條件時,按現行干部管理權限辦理退休手續,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定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組織確定其退休的次月起發放。
十九、職業年金如何建立?
答:單位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個人按繳費基數的4%繳納,全部記入每個參保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