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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符合規定的門診產前檢查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實行限額支付,其中,在規定限額以內(含限額)的部分,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實際費用支付;超過限額的部份由個人自負,定點醫療機構可直接向個人收取。文件規定生育醫療費有:
(一)門診產前檢查醫療費用限額,標準為500元,其中,首次產檢費用定額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產醫療費用定額標準:
1、順產:三級醫院1500元、二級醫院1200元、一級醫院980元;
2、助娩產:三級醫院2000元、二級醫院1600元、一級醫院1350元;
3、剖宮產:三級醫院3000元、二級醫院2400元、一級醫院1980元;
4、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因母嬰原因需終止妊娠的中期引產術:三級醫院1500元、二級醫院1200元、一級醫院1000元;
5、住院人工流產術:三級醫院580元、二級醫院480元、一級醫院390元;
6、門診人工流產手術:三級醫院180元、二級醫院150元、一級醫院130元。
職工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分娩、流(引)產費用低于定額標準90%(含)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實際費用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醫療費用高于定額標準90%低于100%(含)時,按定額進行結算;醫療費用高于定額標準100%低于150%(含)的部分,個人自負30%,醫療機構負擔30%,生育保險基金支付40%;醫療費用高于定額標準150%以上的部分,個人自負30%,剩余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年度考核結果確定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