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工作就有人失業,對于失業的人來說有各種各樣的理由,找份新工作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在此期間沒有正常收入的話就容易讓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想要去申請失業金。那么,怎么申請失業金?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交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欠繳的年度應補繳):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步驟:
原工作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7日內,將其作為失業人員報其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在勞動合同期滿后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其檔案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且為其出具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本人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后40日內,持該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的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和求職證,從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
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如果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以委托親戚持上述三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為領取。
根據失業保險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