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職工失業后,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進行失業登記后,只要具備下列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納義務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此外,南京失業保險金是根據你繳納時間長短計算:
南京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和8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最多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