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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當前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96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所以,單位申報社保繳費基數高低與勞動者失業后得到的失業金待遇是有關聯的。
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手續包括失業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身份證等。相關手續需要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內辦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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