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汕頭城鄉居民的醫保待遇如何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根據《汕頭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及有關規定,汕頭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可享受以下醫療保險待遇。
一、基本待遇
參保人患病住院、門(急)診死亡、門診特定病種、設立家庭病床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年度累計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最高限額為:一檔(30元/年)16萬元,二檔(120元/年)18萬元;繳費不滿一個年度的,根據其繳費檔次,按照實際繳費月數計算其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一)住院待遇
參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可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按規定共同支付。
1、起付標準:本市定點一級醫療機構2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1000元;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參保人個人自負。
2、報銷比例: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檔(30元/年):一級定點醫療機構8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7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0%、非定點醫療機構40%;
二檔(120元/年):一級定點醫療機構8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7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非定點醫療機構50%。
(二)門(急)診死亡待遇
參保人在門(急)診搶救無效死亡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不設立起付標準,由醫療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