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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省市人才引進戶口受理
辦事依據:
(1)《上海市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來滬工作實施辦法》
(2)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
(3)《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適用范圍
在上海區域內注冊,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國營、集體、股份制、外商投資、港奧臺投資、聯營、私營),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本區的分支機構,注冊資金100萬人民幣以上。
受理條件
(1)人才引進戶籍受理條件
a.本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符合本年度專業人才開發目錄的,具有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年齡在35歲以下的人才(已婚人才,夫妻雙方必須同時符合該項規定,其子女可隨遷)。
b.本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且具有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的人才
c.獲得博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才
d.本市緊缺、急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才(副高職稱滿3年)
e、具有特殊才能的各類人才
(2)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受理條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特殊才能,身體健康,在滬工作單位同意,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國內人員;
(2)大專學歷35歲以下,工資2000元/月(以上);
(3)大專學歷,35歲以上,及大專以下學歷,另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