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養老保險制度正式啟動,這是該市建立健全完善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體系做出的又一重要舉措。想要了解更多關于佳木斯市臨時工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是怎樣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老有所養,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佳木斯市出臺并正式實施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凡是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經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計劃管理的機關事
業單位臨時用工,連續聘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不含返聘人員和下崗再就業人員),均要參加養老保險。
臨時工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分別按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的20%和6%繳納。其中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高達到8%,并實行社會統籌與《養老保險手冊》制度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臨時工養老金的計發標準,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并按月計發。即以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為計發起點,基礎養老金按本人歷年繳費基數平均額的20%計發;個人賬戶(個人累計繳納額)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對參保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一年,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各相應增加0.5%。
臨時工繳費年限累計必須滿15年以上,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方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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