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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及其意義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和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總體要求,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并繼續做好日常醫療工作;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試點地區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大學生實行屬地管理;大學生按照當地規定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完善醫療保障資金籌集機制和費用分擔機制,重點保障基本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提高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減輕高校和家庭的負擔,解決不同學校學生享受的醫療保障待遇差別較大的問題,利于體現社會公平。
二、參保范圍
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各中專(職專)、技校學生,均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三、個人籌資標準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40元;低保和重度殘疾學生(持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
四、大(中專、技校)學生醫保的待遇享受期
根據新生報到時間,按照繳費與享受待遇同步的原則,將大學生的醫療保險年度確定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此間發生的住院費用予以報銷。
五、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支付限額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適當兼顧普通門診醫療和急診醫療。在一個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
(二)住院起付標準及報銷比例
在一個年度內首次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統一為1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的等級確定不同的報銷比例。在一、二、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統籌基金報銷比例分別為60%、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