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是所有人都不愿意面臨的情況,因為一旦失業,我們的生活將有可能得不到正常的維持與發展,這時候失業保險金的重要性就顯而易見了。但是失業保險金并不是只要失業就可以領取的,它的領取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
了解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對于我們來說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在關鍵的時候為我們提供一份保障,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主要有以下三點:(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三)進行失業登記;(四)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后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托清遠市工商銀行統一于每月最后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折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最后,我們順利領取失業保險還需要注意繳納期限的相關規定:失業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期限)確定:繳費期限為1年至4年的,全年領取1個月失業保險金;繳費期限超過4年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半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在當月前后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