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是指雇主所承擔的對雇員的責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為、過失行為、無過失行為所致的雇員人身傷害賠償責任。構成雇主責任的前提條件是雇主與雇員之間有著直接的雇傭關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該雇員的權利,雇員有聽從雇主的管理從事業務工作的義務,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均通過書面形式的雇傭或勞動合同來進行規范。下列情況通常被視為雇主的過失或疏忽:
(1)雇主提供危險的工作地點、機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2)雇主提供的是不稱職的管理人員。
(3)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過失行為,如對有害工種未提供相應的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等。
各國對雇主責任普遍加以確立,但究其歸責原則,大致有三種體例:
第一種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采取這種立法例的國家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瑞士等。其共同特點是以雇主的過錯確定雇主責任。該過錯為選任監督雇員方面的過錯。
第二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采取這種立法例的國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及法國、意大利等。其共同點是不以雇主選任或監督雇員的過錯確定雇主的責任。無論雇主有無過錯,均應對雇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負責。雇主不得主張選任或監督雇員已盡相當注意而免責。至于是否以雇員的過錯為要件,則要看這種侵權行為在法律上屬于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就是說雇員的侵權行為為過錯責任的,須以雇員的過錯為要件;為無過錯責任的,不以雇員的過錯為要件。
第三種是:過錯責任與衡平責任相結合的原則,這是我國臺灣民法所采取的一種立法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88條規定:"雇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雇員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時,雇主不負賠償責任。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申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告人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分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