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簽訂保險合同對于我們來說也是一種交易的過程,它是雙方自愿的法律行為,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簽訂后不可變更,而是合同變更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需要認真對待。
保險合同簽訂后,可以變更,具體來說,保險合同的變更一般分為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和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兩部分。保險合同標的變更,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變更。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保險實踐活動里遇到保險人(通常指保險公司)需要變更的情況不多。因此,大家需要了解最多的就是保險合同主體變更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變更。
保險主體的變更:具體來說就是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變更以及被保險人的不可變更。首先是投保人變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夠交付保險費,即可轉讓人身保險合同,但必須告知保險人(通常指保險公司)。但是,如果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必須經被保險人本人書面同意,才能變更投保人。
其次是受益人變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指定的,或經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變更主要取決于被保險人的意志。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無須經保險人同意,但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但無論如何,受益人的變更,要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最后是被保險人變更:在人身保險中,因為被保險人本人的壽命或身體是保險標的,所以被保險人的變更可能導致保險合同終止,因此,人壽保險中,一般不允許變更被保險人。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需要根據一定的程序的,也就是說保險變更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以一定的形式完成。具體來說,我們可以注意以下兩點:1)保險合同變更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投保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及時提出變更保險合同項目的要求,保險人按規定審核并增減保險費,最后出具書面文件完成變更。2)保險合同變更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對原保單進行批注。對此一般要出具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以注明保險單的變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