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只為同一被保險人提供一份臨時保險,如果存在其他保險,先前的臨時保險合同將無效。顧名思義,臨時保險合同是臨時性的,通常不到一個月就失效。由于保險公司必須對臨時保險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負責,因此臨時保險合同何時終止成為一個重要問題。如果保險合同未終止,即使保險人拒絕簽訂正式保險合同,其賠付責任依然難以免除。那么,臨時保險合同何時終止?
臨時保險合同的中止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保險公司因承保決定而決定簽發保單的,臨時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之日起失效,正式保險合同開始發揮作用,這是終止臨時保險合同最常見的方式。不過,有時候也會出現保單簽發暫保單并不失效的情形,這主要是因為正式保單中的條款與投保單中的條款不一致,使得正式保險合同并未真正訂立所致。舉例來說,墨爾本一家企業就其建筑投保火災保險,保險公司先向其簽發了暫保單,暫保單期間為一個月。該企業的投保單要求保險公司對該企業的所有建筑物承保,但是,保險公司認為其倉庫內存放的橡膠產品風險程度過高,不適于承保,故在簽發的保險單中僅僅就辦公建筑承保,拒絕承保倉庫建筑,保險單于暫保單簽發后15日簽發,次日,該企業庫房的橡膠制品失火,造成庫房焚毀,企業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以自己已經拒絕承保庫房為由拒賠,雙方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正式保單內容與投保單內容不符,正式保單變成一個要約,而非承諾,因此正式保險合同未能生效,而臨時保險合同的一個月保險期限尚未經過,屬于有效合同,因此保險公司應當依照臨時保險合同予以賠付。
第二,如果保險公司完全拒絕接受保險,當保險人收到保險公司的拒絕通知時,臨時保險合同將終止。例如,臨時保險合同的期限為6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是一個完全沒有投保的機構,將于6月18日發出拒絕投保通知書,并于6月19日送達投保人,臨時保險合同將于6月19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