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育保險制度,平衡用人單位之間的相關費用負擔,促進婦女平等就業,確保城鎮職工的生育保險政策符合我國國情。工人在出生或計劃生育期間獲得基本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根據本辦法,為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以下統稱被保險人)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生育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給付。
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生育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組織落實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生育保險具體業務。
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和財務監督。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生育保險費的征收、生育保險待遇的支付、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檢查。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的征集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收支平衡,收支平衡,略有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