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工傷事故,工傷事故的發生是不可能消除的,我們只能盡力減少工傷的可能性。一般來說,工傷發生后的醫療費用是最重要的。主要原因是受害者需要醫生治療。那么工傷的醫療費用由誰承擔呢?讓小編詳細解釋一下。
工傷醫療費用達到規定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投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對于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各地規定不同,一般為誰同意誰支付,也有省市規定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共同承擔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條例規定的診療費用由誰承擔?
要區分不同情況對待:超出條例范圍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不賠償的。這些費用只有有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之間來承擔,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特殊批準的可由基金承擔,實務中批準的概率極低。
企業承擔:依據條例規定,承擔勞動者工傷賠償費用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工傷保險基金只是通過互助性保險方式幫助企業分散經營風險,而不是企業工傷風險的替代形式。當工傷診療目錄中費用不足以治療傷害,范圍外的費用如果是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判斷何為必需一個基本標準是“個體特殊實際需要”。
工傷職工自己承擔:在治療過程中,工傷醫療機構已向工傷職工說明,在能用范圍內方法治療,但職工自愿選擇高標準的治療方案、自行選擇超出目錄范圍的治療方案所產生的費用且未經用人單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傷職工承擔。
定點醫療機構承擔:未經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其家屬簽字同意,定點醫療機構在治療工傷人員時,擅自使用超出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通過上述規定我們整理工傷發生時實際操作細節問題:首先醫療機構、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最好告知醫療機構是否按照工傷醫療標準進行治療,是否投保了工傷保險,現在不少地方已經實際工傷保險基金和定點醫院的對接,由工傷保險基金直接向醫院支付范圍內的費用。
在投保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發生訴訟時了,目前本地流程是企業或者職工墊付,之后由企業出面向基金報銷。當然之后也可能發展為定點醫院直接支付。如果投保了工傷保險,訴訟時涉及到對醫療費用范圍由工傷基金部門核算問題。
工傷的醫療費用必須為受害人結算,一旦不提供醫療費用,將直接影響受害者的健康,工傷醫療費用負擔由工傷性質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