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由職工本人按月支付。
暫停工作和保留工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止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停薪期滿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因工負傷,在停工、留薪期間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可以享受以下醫療待遇:
一、工傷職工到規定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1、治療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職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該期期滿后,需要繼續接受治療的,繼續享受1、2項的工傷醫療待遇。
二、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