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待遇
1、繳費年限滿一年的領取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農民合同制工人期滿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為: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農民合同制工人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外,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訓練機構組織或者認可的職業培訓,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可全免報名考務費、學雜費1次,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參加其他形式的職業培訓的,憑有效的培訓合格證書和有效票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培訓費用1次,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倍。
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或者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職業的可全免職業介紹費2次。
6、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續費手續。
①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相關手續。
④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⑤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⑥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繳納轉入地職工醫保費的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生育的憑準生證可申請辦理生育補助。補助標準:平產為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難產為5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7、死亡喪葬撫恤金補助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及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火葬證明,可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喪葬補助金標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撫恤金標準:供養一人發14個月失業保險金;供養二人發18個月失業保險金;供養三人及三人以上發22個月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