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條例所指的工資總額是指什么?標準是什么?員工的工資是多少?標準是什么?接下來,讓我們和編輯了解一下。
無營業執照、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和被吊銷營業執照、被依法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對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標準不低于本條例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殘疾或者死亡的,應當向童工或者其近親屬支付一次性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是指受傷工人在遭受事故或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何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最終計算出我的薪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一次性傷殘補助、就業補助和醫療補助的發放標準,是根據工傷發生后的個人工資計算的。而本人工資,根據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單位已經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當職工遭受工傷時,上述三項補貼的計算標準完全沒有問題,按照按月支付的工資作為計算標準。
但是,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或者職工的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如何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
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案例都是以工傷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的標準;而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則按照本單位參加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的標準。
但事實上,即使未辦理工傷保險,其繳費工資也是可以確定的。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所以,在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繳費基數作為月繳費工資來計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實際支付的工資高于基準工資的,只要不超過基準工資的上限,以實際支付的工資為主要工資。
《青海省工傷保險條例》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引》,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展開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1]》(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征繳。[2]編輯本段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州(地、市)級統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中央駐青行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統籌實行省級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到統籌地區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七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制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經營生產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確定的費率,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申報工傷保險費繳費數額,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高于300%的,按300%繳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企業管理費項下列支。
企業破產的,按照企業上年度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實際費用,依照法定清償程序,從資產變現中一次性繳納10年的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初次繳費費率繳費。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屬二、三類行業的,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至3年浮動一次。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青海省工傷保險條例》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引》,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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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1]》(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征繳。[2]編輯本段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州(地、市)級統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中央駐青行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統籌實行省級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到統籌地區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七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制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經營生產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確定的費率,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申報工傷保險費繳費數額,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高于300%的,按300%繳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企業管理費項下列支。
企業破產的,按照企業上年度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實際費用,依照法定清償程序,從資產變現中一次性繳納10年的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初次繳費費率繳費。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屬二、三類行業的,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至3年浮動一次。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1)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這就將工傷保險覆蓋范圍由原來的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擴大到各種所有制和各類組織形式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建立和完善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人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組成。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集中調劑使用。
(3)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為鼓勵企業加強工傷事故預防,減少傷亡事故,《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4)規范傷亡性質認定以及工傷認定程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以及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對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的材料以及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等程序進行了規范。
(5)規范勞動能力鑒定以及鑒定程序。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工傷保險條例》還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組成、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6)制定全面、合理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①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②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已安裝或配置必要的扶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③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④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⑤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⑥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⑦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⑧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7)規范了監督管理,明確了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是指職工因工傷依法獲得經濟賠償和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它不僅僅是賠償性質,還有物質幫助性質。具有社會保障性,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
工傷保險的保險不同于一般意義的保險:它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雙務性只體現在責任人(用工方)與保險機構之間,但受益人只能是工傷職工;它是帶有福利性質的保險,有政府對保險基金支付的保證和補充;體現對勞動者的保障機制等。
有利于保障職工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由于用工單位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失敗與成功均有可能,如果企業破產,則工傷職工的待遇得不到保障,把工傷保險待遇與用工單位分離,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2003年4月,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標志著國家將工傷保險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是繼《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實施后,國務院頒布的第二部社會保險單項行政法規,同時也是我國社會保險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工傷保險條例》是改革、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依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工傷保險條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1)《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的醫療以及醫療期間的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這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的后顧之憂。
(2)《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用人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等工作相結合,能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防止或減少傷亡事故,保護職工的健康和安全,減少經濟損失。
(3)《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妥善處理工傷事故,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工傷保險,顧名思義,包含了工傷和保險兩層含義:工傷,就是職業傷害,是指因工作過程中或者與工作有關的突發事故導致的傷害,或者因工作環境和條件長時間侵害職工健康造成的職業病,它不同于一般的傷害最根本特征,就在于它是與工作有關。保險是指因同類危險威脅的人或者責任人為滿足其成員損害補償的需要,組成雙務性的共同團體,進行合理聚資,對危險所造成損失進行合理賠償,達到分攤風險的作用。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自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工傷保險認定和待遇較去年都有較大的變化。近日,采訪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科李玉發科長,就新條例中的適用范圍、賠償標準、認定程序等有變動的規定進行了詳細解讀。
兩項待遇大幅提高
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新《條例》規定,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20倍即為38萬多元,比原來的標準提高了兩倍多。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待遇大幅度提高。
同時,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按等級不同分別增加了1至3個月的本人工資,從而大幅度提高了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待遇保障水平。
工傷保險適用范圍擴大
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新《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將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納入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
工傷認定范圍有調整
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很多人有這樣的疑問,如果是騎電動車上班,發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算工傷呢?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樣規定,將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由原來的機動車事故擴大到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職工群眾,既體現了公平原則,也更符合實際情況。
在不予認定的三種工傷情形中,新《工傷保險條例》對前兩種進行了修改,第一種為故意犯罪,第二種在醉酒的基礎上又加入了吸毒。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增加
為了進一步發揮工傷保險基金的作用,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新《工傷保險條例》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是為了加強工傷預防,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新《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工傷保險基金之外項目,主要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
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
新《工傷保險條例》在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方面作了幾處修改:一是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二是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3年6月19日,網絡上出現一篇題為《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時不算工亡<工傷保險條例>逼人早死?》的網帖。該網帖稱,湖南婁底籍17歲民工陳果,在東莞市石碣鎮打工時重度中暑死亡。由于陳果在發病后第49小時去世,其家屬時隔20天仍未能得到賠償。保妹查證后發現,未成年人陳果確為中暑而死,廣東省東莞市社保部門已認定其為工傷。7月3日,陳果生前工作單位和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陳果家人獲賠50.2萬元。歷經1個月,這起賠償糾紛終于畫上句號,但由此引起的“48小時”工傷認定爭議令人思考。
17歲少年中暑死亡陳果的堂叔和母親向筆者回憶了事件的經過:5月29日10時左右,陳果因發高燒向單位請假,到石碣醫院打點滴。第二天,他因為身體狀況不好沒回單位上班。30日下午4時左右,陳果因為病情嚴重被轉入東莞市東華醫院ICU病房。5月31日11時56分,陳果在東華醫院去世。這距離他離開單位,已經過去了約49個小時。在東華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里,對于陳果的診斷是“重度中暑、多臟器功能衰竭、電解質紊亂、雙肺感染、多發漿膜腔積液”。陳果家屬提供的《死亡醫學證明書》上載明,陳果的死因系“重度中暑”。“48小時”規定是否合理?死者家屬稱,陳果死后,他們多次和前鋒電子、派出所、社保局和勞動局交涉,希望為陳果的死“討一個說法”,但始終未能得到結果。他們被告知,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陳果是發病后第49小時死的,不算工傷。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咨詢服務部主任張治儒認為,“48小時”工傷認定存在誤解。在他看來,陳果中暑不是本身身體原因造成的,和其工作環境的高溫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屬于因工死亡的范疇。“5月東莞的氣溫不高,所以我認為陳果之死受工作環境影響是很大的。除非可以證明陳果所在宿舍溫度也很高,企業才能規避自己的責任。”張治儒說,對于職業病的鑒定,他建議家屬和企業協商,由企業提起鑒定申請,或者提供死者的相關材料。“因為鑒定機構會對死者死亡跟工作環境的關系做一個鑒定,判定是否為工傷,是下一步確認賠償的前提。”針對“48小時”工傷認定是否合理,多位接受中國青年報采訪的勞動法研究專家均表示“這一規定有不合理之處”。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坤剛說,目前我國的工傷標準采取的“列舉法”,并沒有關于工傷的定義,這會導致部分工傷難以納入工傷范疇。而48小時的規定,對于突發的疾病,只考慮時間,不考慮原因,那么,工作原因引起的傷害和死亡難以納入工傷范疇,不是工作導致的死亡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工傷。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法律系主任薛長禮也對“48小時”的規定“持保留態度”。他說,這一規定不合理之處很多,問題之一是誘導患者家屬放棄治療。現實中,由于“48小時”的限制性規定而由患病一方獨自承擔職業傷害的情形帶有一定普遍性。“因為個人的身體狀況不一致,或者死亡標準、道德風險、實施操作等原因,不論是界定為48小時、72小時或是96小時都不科學,這一規定應該廢除。”
薛長禮說,根本問題在于怎樣認定工傷和怎樣界定工傷的認定范圍、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由社保部門管理,也由社保部門認定,薛長禮稱“這個多年來備受質疑”的規定也“不太合理”。按照現行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包括基金籌集和待遇支付由社會保險部門管理,工傷的認定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實際上是一個典型的缺少第三方監督的操作過程。實際操作中,很多時候要通過仲裁和訴訟,但是即使通過仲裁和訴訟,由于耗時較長,增加了受傷害員工或其家屬的負擔,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也很難構成有效制約。對于此次事件中,死者陳果工傷認定難的問題,薛長禮認為,首先要看前鋒電子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如果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由單位支付;如果參加了工傷保險,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的。但單位也不是完全沒有責任,有的項目還是需要單位承擔,這也是一些單位不愿意去認定的原因。最終被認定為工傷幾經周折,陳果的家屬在6月25日下午得到了蓋有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公章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社保局最終認定:“陳果于2013年5月28日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陳果家屬向前鋒電子提出70萬元左右的賠償,但是雙方沒能達成一致。“前鋒電子廠跟我們說他們只能賠50萬元不到,他們說這是按照規定標準來的。醫療費還有我們十多個人在這邊的開銷都要我們自己承擔。”7月3日,雙方達成協議,廠方除支付陳果家屬在東莞的幾萬元開銷外,另賠付5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