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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法

論和諧社會進程中構建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思考

摘要: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體制,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關鍵是要根據我國農村的現狀建立適合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制。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 法律制度 思考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農民為使年老不能再從事勞動時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內繳納部分保險金,在他們達到一定年齡后,有權向國家或有關保險機構申請養老金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

  一、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存在問題

  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適用的仍然是根據1992年由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經過十多年的運行,現行農村養老保險方案在制度設計方面的缺陷也已逐漸顯露出來,具體而言,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中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養老保險建設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撐

  實踐中的主要依據,一是1992年頒布實施的《方案和1995年頒布實施的通知》,以及一些相關法律中關于應該重視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性條款。二是相關文件內容: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要積極探索適合小城鎮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十六大報告中的要“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關領導關于重視“三農”問題和農村保障問題的講話。由于沒有關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專門法規,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時找不到比較有力的立法依據,只好各自為政,把辦法確定為暫行辦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規范性和長期性、穩定性。另外,由于農村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基金的流失現象嚴重,嚴重影響了基金的正常運轉。

  2.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結構錯位

  農村養老保險運行多年的實踐表明:資金來源問題是養老保險的核心問題,缺乏政府財政支持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只規定了國家應對保險資金的籌集給予政策扶持,而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和運行過程中應承擔相應的財政責任,在集體經濟日益薄弱的情況下,這樣的“軟約束”必然導致絕大多數地區的農村參保者繳費負擔重,保障水平低且參保人數不斷下降。據測算,在199071999年期間,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參保者人均累計農村養老保險費僅230元,月均養老金僅3.5元,根本無法保證農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結構錯位是導致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根本性制度原因,我國應逐步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3.管理體制不順,監管不力,流失嚴重

  其一是管理體制不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存在條塊分割的現實:民政部門管一塊、衛生部門管一塊、社保部門管一塊、這種條塊分割的現實造成了政策協調、資源共享等諸方面的人為矛盾,不利于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推動和開展。其二是養老保障基金管理和增值問題較多。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應該遵循征繳、管理和使用三分離的原則,互相制衡,從而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即保值增值)。在中國,大多數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是由當地的民政部門獨立管理的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監控監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門又受當地政府的管理,所以,當地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便時有發生,使農民的養老錢失去了保障。

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探討

摘 要:文章指明了養老保險的概念、特征及其在保障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等方面的積 極 作用,闡述了人們享受養老保險的資格與條件。養老保險已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被各國政府所重視。
  關鍵詞:養老保險 法律制度 資格 條件

在我國,社會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如何使這些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其能夠安 居樂業,這就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社會問題——養老保險。所謂養老保險,也叫老年保險 ,是指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年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社會勞動領域后 ,由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共同特征,此處的養老保險就是一 種社會保險,因此,也要通過國家立法,依法強制實施。當然,商業保險中也有關于養老的 保 險條款,但它屬于自愿保險,是否愿意投保以及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自愿所為 ,不受國家強制性規定的限制,與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是兩個概念。世界上多數國家均已 實行社會養老保險,這些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強制征收養老保險費( 稅),建立了養老保險基金,并規定了養老保險的待遇項目、享受條件及給付標準。

第二,養老保險的基本對象是勞動者,即從事一定的社會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的人。當 然,也有少數國家在普遍養老金制度中包括非雇傭者,其前提條件是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

第三,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年老時退出社會勞動崗位后,才開始發揮其作用。養老對于 在職的勞動者而言,只是一種期待權,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按規定退休以后,才能享受 養老的現實權利。這一點也與普通商業保險中的養老保險不盡相同,商業保險中的養老保險 可以約定享受養老保險的年齡,這種約定通過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和投保人的意愿而定。例 如在某保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某人壽保險金色夕陽養老年金保險條款中,在投保時便可以 約定從55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也可以從60周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第四,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退出社會勞動后的勞動者提供穩定可靠的經濟來源,以保 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和待遇標準是法定的,其物質基礎來源于養老 保險基金,其最后責任人是國家,可見其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第五,養老保險實行基金化和社會化服務管理。基金化和服務化管理的社會化,是社會 保險最根本的特征。該特征在養老保險方面體現得最為充分。養老保險基金在社會保險基金 中所占份額最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管理工作是社會保險化服務管理工作的基礎。

養老保險在保障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等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首先, 養老保險保障了勞動者在年老時退出勞動后的基本生活,保護了勞動者的社會經濟權利。養 老保險制度通過強制征收養老保險費(稅),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規定一系列的諸如享受條 件、待遇標準及支付辦法等制度。保障功能是養老保險制度固有的基本功能,養老保險制度 其他作用的發揮都要以此為基礎。其次,養老保險促進了經濟發展,這是通過養老保險制度 的內部激勵機制來實現的。通過規定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與工作業績掛鉤的辦法,尤其是與就 業關聯的養老金直接取決于繳費標準,繳費年限及工作年限。這樣,對于那些長期勤奮工作 、對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勞動者,退休后就可以享受較高的養老保險待遇。最后,養老 保險制度正是通過內在的社會互濟與激勵機制相結合,充分發揮其保障基本生活與促進發展 的功能,既安定人心,又激勵進取精神,從而從整體上起到了穩定社會的作用。穩定社會、 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既是養老保險立法的根本目的,又是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總體 功能。

從法律角度出發,根據其實施的主體與強制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基本養老保險 、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所謂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統一組織,強制實施, 涉及面較廣,是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而補充養老保險則是指在養老 保險的基礎上,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本單位的職工建立的一種追加式的或 稱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則是指從一定的年齡開始繳納相應的養老保險費, 具有儲蓄功能,因此,稱作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法

養老保險法是規范養老保險制度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 ? 養老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覆蓋養老保險各種法律制度的基本準則。作為社會保障的一般原則,如國家普遍責任、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等,對養老保險制度當然具有指導意義,但是,由于養老保險法調整對象的不同,與醫療保險和傷殘保險等相比,它還有自己特殊的指導原則。主要包括:國家基本保障原則;國家、雇主和個人三方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原則。?國家基本保障原則包含兩種含義,即國家責任和基本保障。國家責任是國家向公民提供年老保障的義務和責任。對于國家責任,1942年的《貝弗里奇報告》和國際勞工組織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都有明確的闡述。在實踐中,國家向公民提供保障的義務和責任是通過不同方式實現的,如交費型和非交費型、現收現付制和積累制等。因此,在不同的制度中,國家的責任和義務也存在差別。基本保障則包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覆蓋范圍和支付水平。覆蓋范圍的基本要求是所有雇員,但在發達國家則已擴大到全體居民。支付水平一般是工資替代率的50%左右。?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險中,國家財政占有主導地位,但70年代中期后,隨著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和經濟衰退,養老保險的開支超過了經濟增長的承受能力。因此,20世紀80年代以后,所有工業化國家都開始調整其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主要措施是增加收入和抑制支出。在這一背景下,國家責任開始向企業責任和個人責任相結合的原則發展。?正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各種養老保障模式都有其不同的優點和問題,基于儲蓄和再分配功能相分離的原則,世界銀行建議將兩個原則建立在兩種不同的支柱中:一是公共管理的、稅收籌資的養老保險制度;二是私人管理的、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養老保障制度。對需要更多養老金的人,可以自愿儲蓄和購買商業保險,作為正規養老保險的補充,此即多支柱養老保障模式的思路。目前,這一思想正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

違反養老保險法規怎么處理?怎么處理違反養老保險法規的情形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對社會保障工作者違規行為有何規定?如何處理挪用、挪用養老保險基金或者擅自增減應交養老保險費的問題?如何懲罰被保險人及其親屬以非法手段取得養老保險金的行為?

如何處理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養老保險規定的行為?

養老保險是為保障退休人員養老生活而建立的制度。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政府主管部門和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保險費的征收、保險金的審核支付和保險金的保管養老保險基金的城市。《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對此作了嚴格和具體的規定: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對社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界定,一是違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或未按規定向被保險人計發養老金的;二是擅自更改被保險人養老保險檔案,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三是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的;四是違反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五是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同時規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截留養老保險基金的,應責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會保險部門處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也對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在養老保險費征繳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

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如何處理?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等特點,對于違反養老保險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這也是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之一。《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必須承擔的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供養親屬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國務院還對社會保險的申報登記、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以及社會保險的財務、會計、統計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被保險單位和個人一旦違反有關規定,將不可避免地受到處罰。

違反養老保險法規怎么處理?如何處理違反養老保險法規的情形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是大家最近關注到的一個關注保險的內容,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如何處理挪用、挪用養老保險基金或者擅自增減應交養老保險費的問題?如何懲罰被保險人及其親屬以非法手段取得養老保險金的行為?

如何處理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養老保險規定的行為?

養老保險是為保障退休人員養老生活而建立的制度。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政府主管部門和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保險費的征收、保險金的審核支付和保險金的保管養老保險基金的城市。《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對此作了嚴格和具體的規定: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對社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界定,一是違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或未按規定向被保險人計發養老金的;二是擅自更改被保險人養老保險檔案,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三是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的;四是違反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五是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同時規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截留養老保險基金的,應責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會保險部門處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也對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在養老保險費征繳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

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如何處理?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等特點,對于違反養老保險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這也是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之一。《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必須承擔的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供養親屬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國務院還對社會保險的申報登記、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以及社會保險的財務、會計、統計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被保險單位和個人一旦違反有關規定,將不可避免地受到處罰。

社保法中關于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法律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預期年化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預期年化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天津市調整外資企業養老保險法規政策

記者從昨天召開的市養老保險工作會議上獲悉,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下發了《關于對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局【2002】77號),將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比例由30%調整為20%,其中方職工繳費基數由“本人上月實得工資”調整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該《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執行。今年1月至4月已按天津市養老保險原有關規定執行的不再進行調整。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修改,于1998年1月1日起重新實施。按照原《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全部中方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3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20%用于中方職工基本養老保險,5%用于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養老保險,另外5%用于中方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按照世貿組織非歧視待遇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天津市又對《實施細則》及時進行了修訂,統一了不同所有制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都為20%,并以市政府令第49號的形式重新頒布。
本次調整政策的適用范圍包括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和港、澳、臺企業駐津辦事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通知》中規定,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單位繳費比例調整以后,其中方離退休人員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養老待遇(統籌項目外基本養老金),改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項目、標準自行發放,在成本中列支。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發放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發放。委托時應向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簽訂《委托代發統籌項目外養老金協議》。外商投資企業中的退休人員,醫療待遇通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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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對外資企業養老保險法規政策做出調整

記者從昨天召開的市養老保險工作會議上獲悉,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下發了《關于對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局【2002】77號),將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比例由30%調整為20%,其中方職工繳費基數由“本人上月實得工資”調整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該《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執行。今年1月至4月已按天津市養老保險原有關規定執行的不再進行調整。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修改,于1998年1月1日起重新實施。按照原《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全部中方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3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20%用于中方職工基本養老保險,5%用于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養老保險,另外5%用于中方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按照世貿組織非歧視待遇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天津市又對《實施細則》及時進行了修訂,統一了不同所有制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都為20%,并以市政府令第49號的形式重新頒布。
本次調整政策的適用范圍包括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和港、澳、臺企業駐津辦事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通知》中規定,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單位繳費比例調整以后,其中方離退休人員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養老待遇(統籌項目外基本養老金),改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項目、標準自行發放,在成本中列支。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發放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發放。委托時應向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簽訂《委托代發統籌項目外養老金協議》。外商投資企業中的退休人員,醫療待遇通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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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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