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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市政府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結合市人社局《關于加強社保擴面工作的通知》(白人社發〔2012〕51號),市人社局、市地稅局聯合下發《關于集中開展非公有制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白人社發〔2012〕122號),決定在全市集中開展非公有制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專項整治行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結合市人社局《關于加強社保擴面工作的通知》(白人社發〔2012〕51號),市人社局、市地稅局聯合下發《關于集中開展非公有制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白人社發〔2012〕122號),決定在全市集中開展非公有制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專項整治行動。

關于廈門市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今年1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我市社會保險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申報、統一報表、分別征收制度。
二、凡具有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根據單位的隸屬關系,向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手續,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時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職工花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編制內人員,由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憑“在編人員花名冊”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應依法與其聘用的編制外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自籌資金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四、條例發布前成立的企業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一律從1999年1月開始;條例發布后成立的企業單位,繳費時間從成立當月開始。我市事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按廈府[1999]綜053號文件執行。我市外來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廈府[1999]綜042號文件,從1999年7月1日起繳費。
五、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律以參保當年執行的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100%為繳費基數,按參保當年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新參保的原固定職工,憑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的招工手續和相關檔案材料申請補繳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從1989年1月補繳至參保當月;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從1989年1月補繳至退休當月;1988年底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補繳。新參保的勞動合同制職工,1992年底前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招用的,可憑招工批準手續從招工之月起補繳;1993年后經企業招用的,憑原始勞動合同補繳。勞動合同制職工參保時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須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退休條件的,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10年后,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六、原固定職工按規定補繳后,1989年1月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勞動合同制職工一律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后,因各種原因(判刑除外)流向社會的職工,其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確認。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可按本規定第五條補繳;補繳后,除因開除、買斷工齡外流向社會的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可以確認。流向社會時已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養老保險補償金的,須如數將補償金及其利息一次性退還。
七、1999年底前,新納入統籌企業的已退休人員或在退休時辦理補繳手續的職工,必須一次性補繳結束,在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后,不再辦理補繳手續,不得再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納入統籌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均不再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工作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八、職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退休后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1998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退休時基礎養老金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但享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原固定職工若中斷繳費,其退休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應按累計中斷繳費年限相應往前推移計算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比例為20%,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等于職工退休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1997年6月以前本人繳費指數×1997年6月以前累計繳費年限×1。2%。
九、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確實需要延期退休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延長繳費年限滿1年以上的,其基本養老金以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計算繳費年限,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累計繳費不滿規定年限的,不能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十、職工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補貼)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60%的,按60%發給。新納入統籌企業已退休人員原發放待遇高于按本規定新計發待遇的,高出部分由企業按原渠道開支。
十一、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的,須憑廈門市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的介紹信。在辦理職工養老關系轉移的同時,應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入我市社會保險機構。1997年6月30日以前調入時轉移基金或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基金與我市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換算成實際繳費指數,繳費指數低于0.6的按0。6計算。1997年7月1日以后轉入的按勞動部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規定執行。在上級部門未作出新的規定前,本市或外地原機關行政編制、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人員以及復退轉業軍人調入我市企業的,調入前,其1997年6月30日之前的繳費指數接1計算,1997年7月1日之后的個人帳戶按本市歷年相應年份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計入;調入后,按實際繳費計算繳費指數和計入個人帳戶。
十二、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納部分予以繼承;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不滿120個月的,按其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的余額予以繼承。職工到國外、境外定居的,經本人申請,可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個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不論以何種形式實現再就業,都要按規定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原來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十四、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十五、戶口在我市,而勞動人事關系不在我市的職工,暫不納入我市社會保險統籌。勞動人事關系調入我市后,可按規定參加我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已按規定轉移的,其調入前后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
十六、異地安置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證明;對逾期既不提供證明,又不申明事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停支付其基本養老金,待其出具證明后再予以補發。退休人員死亡(含失蹤)的,其親屬應在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逾期不申報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冒領養老金規定處罰。
十七、根據我市國有農場的特殊情況,允許農場從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出發,為其職工和原職工身份的退休人員選擇以參保當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0%或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相應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休人員一律補繳10年。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并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加強和規范我省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人員退休金的發放,現就我省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認真組織實施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基金征繳率,努力完成社會保險費征繳率90%以上,基本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的目標任務,以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費和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二、建立各級目標管理責任制,由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簽訂擴面征繳和兩個確保責任。對沒有完成養老保險基金征收任務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對不按規定上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由省財政通過年終決算予以扣回。
三、各級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5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工作。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保險和醫療保險問題,按照《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規定辦理。
五、事業單位從1999年1月起,依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在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所需經費按工資開支渠道,由單位負責繳納。
六、由省社保局直接經辦的中央屬企業的失業保險費由省里統一征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將失業保險基金劃轉各地市。
七、對破產、關閉、撤消的企業凡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按已離退休人員支付10年養老金所需的資金,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其離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八、《福建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與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一并貫徹執行。
九、各地要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予以處罰,并選擇有代表性的企業通過新聞媒介予以曝光。
十、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或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單位和法定代表人不得評先進,不得享受各項優惠政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小汽車等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晉級增薪、出國考察。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共同做好社會保險工作。
十一、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推動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開展。

市政府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結合市人社局《關于加強社保擴面工作的通知》(白人社發〔2012〕51號),市人社局、市地稅局聯合下發《關于集中開展非公有制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白人社發〔2012〕122號),決定在全市集中開展非公有制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專項整治行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結合市人社局《關于加強社保擴面工作的通知》(白人社發〔2012〕51號),市人社局、市地稅局聯合下發《關于集中開展非公有制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白人社發〔2012〕122號),決定在全市集中開展非公有制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專項整治行動。

關于廈門市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今年1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我市社會保險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申報、統一報表、分別征收制度。
二、凡具有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根據單位的隸屬關系,向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手續,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時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職工花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編制內人員,由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憑“在編人員花名冊”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應依法與其聘用的編制外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自籌資金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四、條例發布前成立的企業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一律從1999年1月開始;條例發布后成立的企業單位,繳費時間從成立當月開始。我市事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按廈府[1999]綜053號文件執行。我市外來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廈府[1999]綜042號文件,從1999年7月1日起繳費。
五、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律以參保當年執行的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100%為繳費基數,按參保當年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新參保的原固定職工,憑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的招工手續和相關檔案材料申請補繳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從1989年1月補繳至參保當月;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從1989年1月補繳至退休當月;1988年底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補繳。新參保的勞動合同制職工,1992年底前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招用的,可憑招工批準手續從招工之月起補繳;1993年后經企業招用的,憑原始勞動合同補繳。勞動合同制職工參保時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須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退休條件的,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10年后,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六、原固定職工按規定補繳后,1989年1月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勞動合同制職工一律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后,因各種原因(判刑除外)流向社會的職工,其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確認。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可按本規定第五條補繳;補繳后,除因開除、買斷工齡外流向社會的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可以確認。流向社會時已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養老保險補償金的,須如數將補償金及其利息一次性退還。
七、1999年底前,新納入統籌企業的已退休人員或在退休時辦理補繳手續的職工,必須一次性補繳結束,在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后,不再辦理補繳手續,不得再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納入統籌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均不再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工作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八、職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退休后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1998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退休時基礎養老金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但享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原固定職工若中斷繳費,其退休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應按累計中斷繳費年限相應往前推移計算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比例為20%,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等于職工退休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1997年6月以前本人繳費指數×1997年6月以前累計繳費年限×1。2%。
九、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確實需要延期退休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延長繳費年限滿1年以上的,其基本養老金以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計算繳費年限,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累計繳費不滿規定年限的,不能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十、職工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補貼)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60%的,按60%發給。新納入統籌企業已退休人員原發放待遇高于按本規定新計發待遇的,高出部分由企業按原渠道開支。
十一、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的,須憑廈門市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的介紹信。在辦理職工養老關系轉移的同時,應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入我市社會保險機構。1997年6月30日以前調入時轉移基金或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基金與我市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換算成實際繳費指數,繳費指數低于0.6的按0。6計算。1997年7月1日以后轉入的按勞動部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規定執行。在上級部門未作出新的規定前,本市或外地原機關行政編制、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人員以及復退轉業軍人調入我市企業的,調入前,其1997年6月30日之前的繳費指數接1計算,1997年7月1日之后的個人帳戶按本市歷年相應年份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計入;調入后,按實際繳費計算繳費指數和計入個人帳戶。
十二、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納部分予以繼承;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不滿120個月的,按其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的余額予以繼承。職工到國外、境外定居的,經本人申請,可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個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不論以何種形式實現再就業,都要按規定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原來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十四、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十五、戶口在我市,而勞動人事關系不在我市的職工,暫不納入我市社會保險統籌。勞動人事關系調入我市后,可按規定參加我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已按規定轉移的,其調入前后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
十六、異地安置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證明;對逾期既不提供證明,又不申明事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停支付其基本養老金,待其出具證明后再予以補發。退休人員死亡(含失蹤)的,其親屬應在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逾期不申報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冒領養老金規定處罰。
十七、根據我市國有農場的特殊情況,允許農場從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出發,為其職工和原職工身份的退休人員選擇以參保當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0%或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相應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休人員一律補繳10年。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并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加強和規范我省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人員退休金的發放,現就我省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認真組織實施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基金征繳率,努力完成社會保險費征繳率90%以上,基本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的目標任務,以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費和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二、建立各級目標管理責任制,由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簽訂擴面征繳和兩個確保責任。對沒有完成養老保險基金征收任務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對不按規定上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由省財政通過年終決算予以扣回。
三、各級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5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工作。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保險和醫療保險問題,按照《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規定辦理。
五、事業單位從1999年1月起,依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在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所需經費按工資開支渠道,由單位負責繳納。
六、由省社保局直接經辦的中央屬企業的失業保險費由省里統一征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將失業保險基金劃轉各地市。
七、對破產、關閉、撤消的企業凡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按已離退休人員支付10年養老金所需的資金,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其離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八、《福建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與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一并貫徹執行。
九、各地要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予以處罰,并選擇有代表性的企業通過新聞媒介予以曝光。
十、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或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單位和法定代表人不得評先進,不得享受各項優惠政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小汽車等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晉級增薪、出國考察。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共同做好社會保險工作。
十一、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推動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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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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