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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傷

人社局稱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兩大條件是什么呢?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都能被認定為工傷呢?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強調,這還要緊扣《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中明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這意味著,上下班途中買菜,只有在發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前提下,方可認定為工傷。
“如果在買菜過程中與人發生口角或摔傷跌傷等,皆不能認定為工傷。”相關負責人表示。 昨兒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而在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四種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進行了解釋。其中,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也可以算工傷最為引人注目。
對此,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指出,上下班途中買菜時發生意外可認定為工傷,須有兩大限定:一是發生交通事故;二是認定者為非主要責任。 據昨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前提: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而對于合理路線,最高法相關人員給出的解釋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就是合理路線。由此,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也可認定為工傷。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都能被認定為工傷呢?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強調,這還要緊扣《工傷保險條例》。
該條例中明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這意味著,上下班途中買菜,只有在發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前提下,方可認定為工傷。“如果在買菜過程中與人發生口角或摔傷跌傷等,皆不能認定為工傷。”相關負責人表示。 同時,該負責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傷,像接孩子、順路買菜等都可算其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會、逛街、購物、娛樂等等,則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疇。
據悉,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進行工傷認定時其申請材料中應當附具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案例一 某男,雙休日下午四點半離開公司時,在公司門口發生意外,要求認定為工傷。 但經查,當天該男子并非因為加班而去單位,而是跟同事相約打牌,打完牌之后離開公司去吃飯。就此,盡管其是在離開公司途中發生意外,但并非因為工作原因,故不認定其為工傷。
案例二 某高爾夫球場經理,在冬季歇業期間,去高爾夫球場,之后開車撞上大樹。其表示盡管處于歇業期間,但是為了跟人談合作之事方去球場,要求認定為工傷。 但經調查,其去球場并非工作原因,同時當時確為球場歇業期,也無法提供與人洽談合作事宜的相關證據,故不予認定工傷。后經過法院的兩審,也維持了原認定結果。 更多資訊盡在太平洋保險在線商城,太平洋保險在線商城(www.maiie.com)期待您的光臨。

放學途中遭遇意外投保人怎么賠付,途中意外投保相關知識

福州鼓樓區法院近日就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福州市第一中學的學生在上學途中意外受傷,向受害方索賠后仍能得到保險賠償。

2005年9月,福州一所中學與福州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附加醫療保險合同”。保險費是每名學生38元。保險期間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郭某是這所學校的學生。他是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

2005年12月8日下午,郭某放學后乘車回家,在車上與乘客羅某發生爭執。郭某在車站下車,羅某跟著他打了郭某一拳,郭某左脛骨和腓骨下部粉碎性骨折。郭某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2.3萬元。郭某從加害人羅某處獲得全部醫療費賠償。

2006年12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支付理賠款。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根據雙方簽訂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合同》約定,若醫療費可以從其他商業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途徑獲得部分或全部補償的,則該補償費應在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本案中,郭某已經獲得足額補償,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責任。

經審理,鼓樓區法院認定,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的范疇。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取得被保險人的賠償后,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本案中,保險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中加入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明確說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該條款無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郭某支付理賠款1.5萬元。

放學途中遭遇意外投保人怎么賠付,了解途中意外投保相關知識

我們一起來看一則關于保險案例爭議大的事件,福州鼓樓區法院近日就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福州市第一中學的學生在上學途中意外受傷,向受害方索賠后仍能得到保險賠償。

2005年9月,福州一所中學與福州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附加醫療保險合同”。保險費是每名學生38元。保險期間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郭某是這所學校的學生。他是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

2005年12月8日下午,郭某放學后乘車回家,在車上與乘客羅某發生爭執。郭某在車站下車,羅某跟著他打了郭某一拳,郭某左脛骨和腓骨下部粉碎性骨折。郭某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2.3萬元。郭某從加害人羅某處獲得全部醫療費賠償。

2006年12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支付理賠款。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根據雙方簽訂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合同》約定,若醫療費可以從其他商業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途徑獲得部分或全部補償的,則該補償費應在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本案中,郭某已經獲得足額補償,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責任。

經審理,鼓樓區法院認定,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的范疇。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取得被保險人的賠償后,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本案中,保險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中加入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明確說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該條款無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郭某支付理賠款1.5萬元。

教師返校途中身亡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約賠償

教師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因學校為教師投保了教職員工校方責任險,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卻被保險公司以家屬并非被保險人拒絕。12日小編從金鄉法院獲悉,因學校同意死者家屬索賠并不再主張其他權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2萬元。2012年6月22日清晨,金鄉某學校教師從濱州探親返回學校上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身亡。因學校曾為全體教師投保了教職員工校方責任險,學校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索賠。2012年8月28日,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理由是該教師死亡發生在端午假假期,屬于非正常上下班途中,同時學校也未向死者家屬作出賠償。隨后,教師家屬向金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依照合約支付保險金32萬元。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教師家屬不是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向被告請求保險金,且根據保單及保險條款的約定,原告也不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同時,2012年6月22日、23日、24日為端午假期,車禍發生于22日屬于非正常上下班途中。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因該校組織全體教職工前往外地學習,報請金鄉縣教育體育局批準,將端午節放假時間調整為2012年6月17日至6月21日。22日清晨,該教師從濱州探親返回學校,屬于上班途中,符合教職員工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的理賠事由,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雖然教師親屬并非涉案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但作為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教師在其返校上班途中因車禍死亡,家屬并未從學校獲得賠償。學校作為涉案合同的被保險人同意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并不再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未加重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主審法官告訴小編,基于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需依照合約賠付教師家屬32元保險金。

廈門一小偷大白天偷走保險箱途中還與失主鄰居寒暄

前天下午,一名身材單薄的男子進入思明區美仁前社118號5樓一公寓盜竊,竟然把100多斤重的保險柜搬下樓,還公然在人來人往的馬路上推著走!逃離現場時,小偷還停下來吃桃子;盜竊期間,他也吃了一根香蕉。這個小偷可真是又大膽又貪吃!第1幕小偷在門口放把雨傘美仁前社118號樓是棟老舊公寓,所在小區是開放式的,出入很“自由”。
7月12日上午,范先生一家人出去“拜拜”,下午又去島外辦事。這段時間,一個小偷就盯上他們家了。當天下午2點多,小偷撬了5樓范先生家的屋門。當時尚不知情的鄰居發現,范先生家門口放了一把雨傘。“雨傘應該是小偷故意放的,有人上門發現雨傘,可能會問幾句,發出聲響,他好有一個預警和反應的時間。”事后范先生猜測。小偷入室后,在衣柜、抽屜、床鋪等處亂翻一通,搜到了一對金耳環、一部舊手機、一臺平板電腦和一臺手提電腦等物。這樣的“收獲”已算頗多,但是,這個小偷很貪心,盯上了臥室里的一個保險柜。第2幕搬下保險柜后吃水果保險柜是方形的,底部安有輪子,但有半米多高,重達100多斤。當初把保險柜搬來這里時,范先生請了兩個漢子幫忙,才把這個“重家伙”搬上樓。有目擊者指認說,這個25歲左右的小偷身高近1.7米,長得很瘦,尖嘴猴腮的樣子。可是,小偷竟然把這個保險柜從5樓搬到樓下,而后推著走向通往禾祥西路的巷子,其間途經巷子口一處一樓高的階梯,可想而知又費很大的勁。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下了階梯后,小偷還停下來休息了一小會兒。
有目擊者看到,小偷嘴里咬著一個桃子,從容吃完后,他把桃核吐在地上,之后才往禾祥西路走去。“桃子是我家的!今天我打掃時才發現,垃圾桶里多了香蕉皮。我沒買香蕉,這是他自己帶過來吃的。”范先生的妻子指出,小偷吃桃子,可能是在偽裝,讓大家覺得他就是本小區的人,在辛苦搬家。范先生說,當時,其實有不少居民都注意到有異樣,不過大家都沒有確定是小偷。樓下4樓一鄰居家里有養狗,小偷竟然主動與鄰居寒暄,詢問狗會不會咬人,鄰居笑了笑說不會咬人。就這樣,他成功地消除了鄰居對他的警惕。第3幕馬路上推著保險柜走附近監控顯示,12日下午3:40左右,小偷出了巷子來到禾祥西路太湖新城站路段。小偷彎著身,推著保險柜,上面蓋著一條床單。雖然柜子底部有輪子,但看起來他推得很費勁。小偷背上還有一個黑色背包,應是裝了偷來的電腦等物。
該路段一個店鋪老板看到,其間背包的帶子斷了,小偷就把背包放在保險柜上,在人來人往的人行道上,繼續推著走。過了數分鐘,小偷推著保險柜過了禾祥西路與白鷺洲路路口的斑馬線,往白鷺洲方向走去,然后消失在監控中。在外人看起來,這個推著重物的瘦小男子挺辛苦的,但當時誰能想到,他是一個小偷!據介紹,保險柜里有5件貴重首飾和公司公章,損失數萬元。最讓范先生郁悶的是,電腦里很多重要資料可能無法找回來。目前,思明警方已介入偵查此案。范先生說,小偷吐出的桃核也成為了證物之一。

濟寧金鄉某校教師返校途中身亡家屬索賠32萬元的保險金

教師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因學校為教師投保了教職員工校方責任險,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卻被保險公司以家屬并非被保險人拒絕。12日記者從金鄉法院獲悉,因學校同意死者家屬索賠并不再主張其他權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2萬元。
教師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因學校為教師投保了教職員工校方責任險,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卻被保險公司以家屬并非被保險人拒絕。12日記者從金鄉法院獲悉,因學校同意死者家屬索賠并不再主張其他權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2萬元。教師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因學校為教師投保了教職員工校方責任險,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卻被保險公司以家屬并非被保險人拒絕。12日記者從金鄉法院獲悉,因學校同意死者家屬索賠并不再主張其他權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2萬元。
2012年6月22日清晨,金鄉某學校教師從濱州探親返回學校上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身亡。因學校曾為全體教師投保了教職員工校方責任險,學校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索賠。2012年8月28日,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理由是該教師死亡發生在端午假假期,屬于非正常上下班途中,同時學校也未向死者家屬作出賠償。隨后,教師家屬向金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依照合約支付保險金32萬元。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教師家屬不是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向被告請求保險金,且根據保單及保險條款的約定,原告也不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同時,2012年6月22日、23日、24日為端午假期,車禍發生于22日屬于非正常上下班途中。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因該校組織全體教職工前往外地學習,報請金鄉縣教育體育局批準,將端午節放假時間調整為2012年6月17日至6月21日。22日清晨,該教師從濱州探親返回學校,屬于上班途中,符合教職員工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的理賠事由,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雖然教師親屬并非涉案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但作為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教師在其返校上班途中因車禍死亡,家屬并未從學校獲得賠償。學校作為涉案合同的被保險人同意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并不再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未加重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主審法官介紹說,基于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需依照合約賠付教師家屬32萬元保險金。

行駛途中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賠付了四萬元

行駛途中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賠付四萬元市民李某駕車途中車輛發動機出現異常,經保險公司定損認定,車輛發動機油底殼、發動機底盤護板等損壞。4S店技術人員在維修時發現,發動機損壞已經沒有維修價值,應更換發動機總成。
于是,車主李某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而保險公司卻認為車主的要求屬于“擴大損失”,不予理賠。
12月3日,蘭州中院終審判決,車主不存在過錯,保險公司賠付車主李某車輛維修費等共計4萬余元。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車輛的底盤與路面發生刮擦,車主李某在不具有專業車輛修理知識的情況下,既未充分認識到,也無法準確查勘此次底盤刮擦已造成保險事故,因此李某在沒有準確判斷事故程度方面并無過錯,即車主李某不存在擴大損失的過錯。
李某的車輛在與路面發生刮擦后,其僅繼續駕車行駛約1000米,繼續行駛的行為并未持續過久,從車輛刮擦到停止駕駛期間所造成的損失應屬損壞原因到損壞結果發生的正常過程,不應被視為兩次損失。據此,李某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

貨物途中被盜損失 物流公司應起訴保險公司

“既然扣了保險費,那么被盜的損失不就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嗎?”2012年9月3日,沭陽縣法院開庭審理時,二人抗辯說,本案被盜貨物已買了保險。
承運途中貨物被盜,托運的物流公司認為,貨物被盜不屬協議中約定的不可抗力,損失應由承運車主承擔;而車主認為,損失不該由自己承擔。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承運車主全額賠償,車主不服,官司打到了江蘇省高級法院。2015年4月,江蘇省高級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再審結果,改判承運車主無需賠償。
貨物途中被盜損失9萬余元時間回到2012年7月23日。這天凌晨時分,天異常漆黑,江蘇省沭陽縣貨車司機潘春吉與連襟王宜超駕駛著滿載價值60萬元的電動車電池的大貨車,向山東省昌樂縣疾馳。當車輛行至山東省郯城縣境內時,潘春吉從貨車的反光鏡發現車后邊的油布有異樣,就停車檢查。不查不要緊,一查嚇一跳 車斗被打開,油布已被割破,貨物被盜。
經清點,電池被盜194組(后經評估價值9萬余元)。潘春吉當即向郯城縣警方報警,同時告知托運人沭陽縣一家物流公司(下稱 物流公司 ),物流公司聞訊派人前去現場勘查。潘春吉向警方報案說,他的車剛一通過205國道郯城收費站,前面就出現了一輛 依維柯 面包車。奇怪的是,這輛車始終行駛在他的車前邊,他加速對方也加速,他減速對方也跟著慢。
他認為,就是這段時間,由于 依維柯 的擋路,才使得后邊的 飛車大盜 順利爬車盜走貨物。潘春吉事后得知,此案案發前幾天,沭陽縣另一位貨運司機在此路段與他遭遇了同樣的經歷,損失4萬多元。郯城縣警方立案偵查,但是遲遲未能破案。一審判決承運車主全額賠償潘春吉、王宜超將余下的50余萬元貨物運送到目的地,從山東昌樂縣返回沭陽縣沒幾天,就接到沭陽縣法院的傳票。物流公司將二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二人依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賠償貨物損失91180元,支付違約金9118元。
接到傳票,二人大吃一驚,趕忙拿出協議書仔細翻看,其中第三條、第四條約定:除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以外,其他原因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或被雨淋、包裝破損的,均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并按照運輸標的的10%支付違約金。
看完傳票,二人嚎啕大哭。潘春吉有一雙年幼的兒女需要撫養,老父親因腦血栓發展為偏癱,全家六口人全靠他一個人掙錢養活。王宜超的家境更慘,家中不僅有三個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而且為給患癌的妻子治病已債臺高筑,自3月份以來,父親、妻子先后撒手人寰。為了改變困境,掙錢養家,連襟二人借高利貸28萬元合伙買了一輛大貨車跑運輸,本來依照協議,此次運貨可以拿到2300元運費,誰料到頭來錢沒掙到,反而要賠償被盜的9萬多元損失。
二人想到賣車還錢,然而車管所人員告之,貨車已被物流公司訴訟保全了,即使有人購買,也一時無法過戶。就在二人走投無路之際,一天晚上,潘春吉再次拿出與物流公司簽訂的運輸協議翻看,看著看著,看出了其中的門道:協議第二條約定運費2300元,但又同時注明從貨運費用中扣除35元保險費。 既然扣了保險費,那么被盜的損失不就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嗎?
2012年9月3日,沭陽縣法院開庭審理時,二人抗辯說,本案被盜貨物已買了保險,物流公司理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物流公司認為,扣除的35元保險費不是二人掏錢購買,沒有保險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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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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