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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條例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改

4月1日起,省政府新修訂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將生效施行,它對企業和職工有何影響,能否更公平、更有保障地讓廣大職工群眾享受養老保險權益呢?對此,記者走訪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詳細了解此次細則修改的內容和目的。企業減負:設單位繳費基數封頂上限我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時,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也叫繳費工資、繳費基數)的20%(費率)繳納保費,職工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保費。職工本人月工資總額以實際工資為基礎,在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至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也叫社平工資)的300%之間確定,超出部分不計繳保費。原政策:單位要為超出三倍社平工資的部分繳納保費,這就形成了單位基數大于個人基數之和的“雙基數”征繳模式。新政策:新《細則》作了修改,規定用人單位不再為上述超出部分計繳保費。據省人社部門相關人士介紹,目前我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費率)均處全國較高水平,原政策加大了企業薪酬支付壓力,有的企業一年多支出幾百萬元,因義務權益對應不緊密,職工有抵觸,政策不易落實;《細則》修改后,可減輕和平衡企業的負擔,降低高端人才引進使用成本,改善企業發展環境。
人員流動:外省視同繳費年限審檔案原政策:企業從外省招聘來的老職工,退休時如果不能和事業單位人員那樣提供本省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正式調動手續證明,其在外省的視同繳費年限就不予認定,導致待遇少算。新政策:明確通過審核人事檔案來確認原工齡或工作年限是否視同繳費年限,取消了關于外省流動就業人員提供調動手續證明的要求,拆除了妨礙人員合理流動的藩蘺。
省人社廳社保一處表示,退休人員如有上述可追加的視同繳費可向有關社保局申請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標準,并從今年1月1日起按新標準發放。慰藉遺屬:在職病逝可領取撫恤金政策空白:《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并明確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但該法施行2年多來,國家沒出臺在職參保人死亡的撫恤金標準,由單位支付撫恤金的原政策又不再施行,出現了政策空白期。填補空白:新《細則》規定在職人員(含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者)逝世的撫恤金標準計算辦法為:死亡前本人最后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20個月×累計繳費月數÷180,并設下限以體現公平,最低不低于死亡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60%×4個月。據省人社廳社保一處介紹,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施行后因病或非因工逝世的在職人員,其親人可向相應的社保局申請領取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進入三審

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昨日進入市人大常委會三審。記者注意到,盡管上海已有實施先例,但原本被視為亮點的“可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擬刪除。據悉,修訂條例有望下周獲得通過。
“較長一段時間養保基金支付壓力不大”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渤說,“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實質上推遲了部分參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齡,與國家的相關規定沖突,而且調整法定退休年齡屬中央事權,地方性法規無權作出規定。為此,市人大專門赴上海了解情況。
“上海市人社局介紹,上海于2010年出臺關于企業人才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劉渤說,上海的規定既非政府規章,更不是人大立法,僅以市人社局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實施近兩年來僅有幾百人辦理,實施效果不明顯。”
劉渤表示,深圳養老保險的情況與上海不同。作為一座年輕的城市,目前深圳退休人員數量不多,在崗職工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比例較高,較長一段時間內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大。因此,目前在條例中增加“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內容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尚不充分。允許補繳養保費但要增加滯納金養老保險費是否能補繳,此前爭議較大。劉渤說,對于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行為人,還是應當給予其補救的機會和渠道。但為了體現對按時繳納參保人的公平性,在允許補繳的同時,將增加“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規定。在“養老保險待遇補發”問題上,國務院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可在其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各地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深圳的規定是“此類人員的內地繳費年限不納入待遇計算”,導致兩法沖突。
“為與國家規定保持一致,將新增規定,2010年1月1日至本條例實施前,在本市辦理申請并按月領取養老金但未按國家轉移接續辦法計發相應待遇的參保人,按本條例規定重新計算養老保險待遇,并自領取養老金的當月起補發差額。”劉渤說。定期向參保人寄送個人權益記錄市社保局介紹,目前兩類情形較突出:一是參保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與身份證不一致,社保部門按規定以其檔案記載最早的出生日期來確認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對于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早于身份證記載的,會導致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且多繳納養老費;二是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且繼續繳納養老費。
“對于上述情形,目前社保部門只是將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但其多繳的年限不納入繳費指數的計算,從而影響到其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參保人往往不接受退費處理,認為其養老保險待遇被變相克扣,并由此引發申訴、上訪事件。”劉渤說,為解決這一問題,此次將規定“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未申請領取且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納入繳費指數的計算”。此外,條例明確了社保機構的告知義務,要求市社保機構定期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免費寄送參保人。“對方以登錄社保個人服務網頁、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形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市社保機構可不再另行寄送。”

深圳養老保險條例2014年實行外來戶養老門檻取消

外地參保年限轉移入深“門檻”取消了!《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將于2014年1月1日起實行,其中明確了視同繳費年限,連續工齡也將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并按繳費指數計發待遇。
外地來深圳養老“門檻”取消,在市外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按規定轉移接續,對于已經或者打算在深圳長期定居的外來人員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必然有助于增進外來人員的歸屬感,消弭深圳戶籍與外來人口在養老問題上的溝壑,促進移民城市的社會和諧度。門檻取消的意義,在于為現有外來“存量人群”以及一部分將來可能需要在深圳養老的人提供了便利。
改革開放將中國農民從終日“面朝黃土背朝天”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國人逐漸擺脫戶籍身份限制,城鄉之間、地區之間人口流動成為常態。深圳擁有1000多萬外來人口,這些外來人員為深圳城市建設、發展與繁榮立下了汗馬功勞,但是囿于戶籍藩籬,他們并不能像戶籍人口一樣享受到同等的養老保障。尤其是長期于深圳工作生活外來人員,切身感受到外地人與深圳本地人在養老等福利待遇方面的諸多差距,一方面難以激起“這里不是我的故鄉,卻是我的主場”的歸屬共鳴,另一方面,亦會加劇外地人與深圳本地人之間的心理距離。深圳取消外地來深圳養老門檻,邁出了為外地來深人員提供相應社會保障、逐步縮小外地與戶籍人員社會保障差距的重要一步,對于消弭社會裂痕、促進社會和諧與各階層人員融合都將發揮積極作用。
外來人員像戶籍人口一樣享受到城市的多重社會保障,盡管是一件龐大系統工程,但只要首先克服觀念上的成見與障礙,就可以將各方面難題逐步解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善待老人包括非戶籍老人,體現一個城市的溫情。期待深圳繼續領風氣之先,在醫療、教育等方面繼續取消外來人員享受相應社會保障的各種門檻,讓更多外來人員熱愛深圳。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終于公布

社保政策牽動參保人神經。資料圖片千呼萬喚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終于公布。記者獲悉,《實施細則》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只要按照國家及廣東省相關規定本例養老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轉移到深圳的外市基本養老保險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不過,調入與非調入人員在計算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月繳費指數時存在差別,調入人員統一按照繳費指數為1計算,但非調入人員繳費指數則按照0.4計算。這意味著和調入人員相比,由于計算的基數上存在差別,最終非調入人員在領取的養老金上會存在一定差別。計算月繳費指數入戶時間不同區別明顯據了解,《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今年1月1日起實施,并規定市政府自條例實施起6個月內制定細則。去年12月,《實施細則》“送審稿”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但《實施細則》一直遲遲未發布。昨日,市政府發布新一期政府公報,記者獲悉,《實施細則》已于11月7日經市政府第五屆九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市民普遍關心的外地人來深后養老金如何銜接的問題,《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只要按照國家及廣東省相關規定本例養老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轉移到深圳的外市基本養老保險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不過,在計算月繳費指數上,根據個人入戶時間、參保的不同有明顯區別,其中最大差別在1992年7月31日前后入戶的居民上。如果是在此之前入戶的居民,其1992年7月31日之前的月繳費指數均按照1計算,但倘若在此之后入戶,如果是非經調入,其1992年7月31日之前的月繳費指數就要按照0.4計算。《實施細則》還規定,2009年12月31日前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的參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沒有轉移繳費工資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轉移了繳費工資記錄但按繳費工資計算繳費指數低于0.4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2010年1月1日后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的參保人,沒有轉移繳費工資記錄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根據1月1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居民退休時領取統籌養老金金額的計算方式為: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計算。其中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職工參加工作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之和,除以繳費年限的月數,乘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以上算法計算統籌養老金額,月繳費指數的高低,直接決定了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進而影響到計算的基數,最終差別會體現在統籌養老金額上。刪除“社會保險費的補繳”一章此前發布的“送審稿”顯示,《實施細則》擬規定,社保補繳范圍是1999年1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后,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職工,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由其用人單位或本人申請補繳。補繳標準是“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金額=補繳本金+滯納金;補繳本金=繳費基數×18%”。不過,新公布的《實施細則》將“社會保險費的補繳”一章刪除,僅在“繳費年限”、“繳費指數”等專章下保留了部分關于補繳的條款,取而代之的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專章。該專章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市戶籍人員,依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計發按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記者還留意到,根據《實施細則》,參保人將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重復參加的,將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重復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及個人賬戶利息退還本人,其余劃入統籌基金。條例施行后,2002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發布、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修改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將同時廢止。
M6

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04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珠海市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關于深圳市出臺《〈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近日,經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深圳市以第257號深圳市政府令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的主要修訂內容是:一是增加了重復參保的處理辦法、繼續繳費的操作和標準以及個人權益記錄郵寄事項。
二是增加了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具體內容和計算辦法。
三是增加了養老保險關系轉入、養老保險費補繳等相關繳費指數的計算辦法。
四是完善了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辦法。
五是增加了出國定居人員、外國人、港澳臺人員生存驗證的業務操作。
六是進一步明確了遺屬的范圍,明確了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領取人群范圍和領取標準。
七是進一步明確了個人賬戶的計息辦法和提取情形。
八是明確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和修訂后《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銜接過渡。

人大三審深圳養老保險條例 延遲領取養老金被刪

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昨日進入市人大常委會三審。記者注意到,盡管上海已有實施先例,但原本被視為亮點的可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擬刪除。據悉,修訂條例有望下周獲得通過。   “較長一段時間養保基金支付壓力不大”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渤說,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實質上推遲了部分參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齡,與國家的相關規定沖突,而且調整法定退休年齡屬中央事權,地方性法規無權作出規定。為此,市人大專門赴上海了解情況。   上海市人社局介紹,上海于2010年出臺‘關于企業人才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劉渤說,上海的規定既非政府規章,更不是人大立法,僅以市人社局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實施近兩年來僅有幾百人辦理,實施效果不明顯。”   劉渤表示,深圳養老保險的情況與上海不同。作為一座年輕的城市,目前深圳退休人員數量不多,在崗職工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比例較高,較長一段時間內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大。因此,目前在條例中增加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內容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尚不充分。   允許補繳養保費但要增加滯納金   養老保險費是否能補繳,此前爭議較大。劉渤說,對于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行為人,還是應當給予其補救的機會和渠道。但為了體現對按時繳納參保人的公平性,在允許補繳的同時,將增加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規定。   在養老保險待遇補發”問題上,國務院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可在其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各地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深圳的規定是此類人員的內地繳費年限不納入待遇計算”,導致兩法沖突。為與國家規定保持一致,將新增規定,2010年1月1日至本條例實施前,在本市辦理申請并按月領取養老金但未按國家轉移接續辦法計發相應待遇的參保人,按本條例規定重新計算養老保險待遇,并自領取養老金的當月起補發差額。”劉渤說。   定期向參保人寄送個人權益記錄   市社保局介紹,目前兩類情形較突出一是參保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與身份證不一致,社保部門按規定以其檔案記載最早的出生日期來確認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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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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